戀愛期間的借條算數么
民間借貸是日常生活中常見頻發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戀愛期間的民間借貸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律師在處理此類案件和法官在審理該類案件的時候要充分考慮到戀愛關系期間雙方關系的特殊性。筆者在上個月(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就接到一女孩子的咨詢委托,說是在戀愛期間男方同意給女方每月生活費,給10年,但是擔心男方未來反悔,想委托律師為其擬定《借條》,戀愛期間的借條是否受到法律保護呢,今天結合一案例說明下。
2018年6月至8月,韓某某與陳某系戀愛關系。2018年7月16日,陳某向韓某某出具借條一張,載明陳某借韓某某現金100萬元整,還款日期為2018年8月。2018年9月18日,雙方因款項事宜產生沖突。后韓某某訴至法院,要求陳某償還借款100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對借款的真實性應綜合全案證據和事實進行分析判斷,結合韓某某出借款項的能力、庭審中陳述的提款方式、審理過程中不配合法院調查等事實,可以認定韓某某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法院依法駁回了韓某某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
第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確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二)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律師釋法
民間借貸糾紛中,現實中有些原告的起訴證據有借條等許多相關證據材料,但是也有原告僅僅有借條這一個證據,談到付款憑證的時候就說是現金交付,這種情況原告是否能贏得官司呢,重點要查明借貸是否真的發生,原告對借貸真實發生負有舉證責任。
依據法律規定并且結合司法審理實踐,在沒有直接證明借貸事實(銀行匯款憑證等)發生的情況下,需要考慮出借人的經濟實力、出借金額大小、交付的過程、交付過程中的證據、交易習慣、雙方的親屬關系信賴程度、庭審中當事人雙方的陳述等各方面材料,以此來判斷借貸是否屬實。
如果作為債權人的原告能提供證據證明借貸事實的則原告勝訴,如果不能證明的則原告承擔不利后果。總之,證據中僅僅持有借條,并不一定勝訴也不一定敗訴,需要結合個案綜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