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期間的轉賬要還嗎
戀愛是甜蜜的,愛情是美好的。在古代,如果男女雙方戀愛、定親后,會互送定情禮物。現代社會,戀愛期間男女雙方為了表達愛意,相互之間互送禮物,有一些經濟往來是很正常的,那么戀愛期間的轉賬要還嗎?
如果戀愛失敗兩人分手了,戀愛期間互送的禮物、兩人之間經濟往來的賬目該怎么算?的確是一個很頭痛的問題。按照我國婚戀的風俗習慣和《民法總則》的要求,對于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發生的經濟糾紛可以采取如下處理手段。
兩人相互贈送的禮品或者金錢往來。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為了表達相互之間的愛慕之情,不可避免的會相互贈送禮物或者部分錢財。既然是一種饋贈行為,只要不是對方采取脅迫方式索要的,饋贈給對方的禮物和金錢是不能要回的。因為饋贈物品和金錢是一種民事行為,是受法律保護的。不能因為戀愛分手了,就給對方索要自己的贈送的物品和金錢。一個人這么做是不道德也是違法的。很多的男女朋友,在節假日、特別是情人節期間,通過微信、支付寶等移動支付的形式,給自己的情人發紅包,什么“520”元我愛你紅包,什么“1314”元一生一世紅包等,這些紅包就是一種饋贈行為,是不能要回的。
在戀愛財產糾紛中,法院判決有這么一個特殊規定,在男女戀愛期間,如果一方贈送的是貴重物品,并附帶有一定條件。如果男女分手后,應該退還對方,但可以補償另一方一定的經濟損失。比如一對熱戀中的男女朋友,男的為了表達誠意,經過家長同意,花費幾十萬贈送給女方一副鉆石項鏈,明確表示這副鉆石項鏈是贈送給自己妻子的。后來因為種種原因,男女分手,女方應該歸還給男方。因為這種貴重的,特定的禮物包含有附加條件,這個條件就是只有結婚后,成為男人的妻子,才是屬于女方的。
不是饋贈的禮物和金錢,應該歸還給對方。
戀愛期間,女方主動要求男方購買的物品,或者女方因為家庭或者個人原因,給男方所要的,或者借用的物品或者金錢,這不是一種饋贈,這是一種借貸,應該歸還。比如女生說:我看上了一件衣服,價格比較貴,我沒有錢,你給我轉賬3000元錢,我去把這件衣服買回來去。或者說我和我閨蜜要出國旅游,錢不夠了,還差5000元,你給我轉5000吧等等,這種轉賬就屬于一種借款,不是饋贈,女方應該歸還。
女方不歸還怎么辦?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發生的資金往來,情況比較復雜,外人很難進行判定。如果男女雙方分手后,男方想讓女方歸還財物,只能采取協商的形式,如果女方愿意歸還,自然皆大歡喜。如果女方不愿意歸還,男方只能搜集相關的證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綜上,分具體情況處理,第一種如果是其中一方給另外一方打錢,而這部分錢又是用于雙方戀愛期間的日常開支,分手后雙方都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超過日常開支或者沒有用于日常開支,又或者有多次大額轉款,則需要返還相應部分。第二種如果是借第三人的錢用于兩人日常開支,借款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除非借款人有充分證據證明是用于兩人共同開支,另一方才可能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