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不適合撫養孩子的證據有哪些
我們總說孩子與母親離不來,但其實更多的是母親與孩子的不舍,一旦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離婚后,作為女方該如何爭取孩子撫養權呢?我們能夠拿出男方不適合撫養孩子的有利證據有又哪些呢?
對方不適合撫養孩子:
1.如對方患有嚴重疾病或傷殘的,需要醫療及醫學鑒定部門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
2.與對方的鄰居、朋友處請求其出具對方長期不良嗜好的證明,或者請求其出具對方未盡到撫養義務、虐待子女的說明;
3.如經常變更居住地,可向對方租房的房屋所有權人了解其簽訂租賃合同的情況;
4.如因對方拖欠債權人的債務,可向對方的債權人請求其出具存在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
5.如果對方經濟困難,不利于繼續撫養孩子的,可到對方的工作單位,請求工作單位出具相關的證明材料以證明其收入及工作變動情況;
6.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本人的意見。
自己適合孩子撫養權的證明:
(1)證明自己的工資收入或經濟條件的優勢
比如工資條、單位出具的工資收入證明、銀行出具的存款證明等。
(2)證明自己的受教育程度、所居住環境等方面的優勢
比如房屋產權證、小區治安較好能保障孩子的安全、小區環境安靜能保障孩子的休息等。
(3)證明自己及自己父母能給予孩子陪伴和照顧
比如證明自己父母的陪伴時間、受教育程度、身體狀況等方面優于對方當事人,或者證明自己工作有足夠時間和精力陪伴孩子健康成長,相比對方經常加班、工作壓力大、沒有時間和精力陪伴孩子更有優勢。
(4)證明孩子有長期與自己生活的習慣
一般法院都傾向于延續孩子的生活習慣,以免讓孩子承受父母離異的重大變化。比如證明自孩子出生至今都是爺爺奶奶照顧孩子,與孩子朝夕相處,相比對方僅工作之余陪伴孩子更有優勢。
(5)證明對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長的因素
比如證明對方已有戀人且有結婚的可能,或者對方有吸毒、賭博等惡習,法院一般不會判決對方撫養孩子。
想要讓孩子判給自己需要證明自己更適合撫養孩子,還需要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孩子,還有一些其他的方面。綜上,自己更適合撫養孩子的情況:
1、自己工資收入、教育程度優于對方的,可收集工資表、納稅證明、學位證書等證據;
2、子女隨自己生活時間較長,或者由自己的父母照顧更多的,可以由居委會開具證明、鄰居提供證人證言等予以證明;
3、自己居住環境優良、就學條件便利的,可提供相關證明;
4、自己的父母愿意幫助帶孩子的,可收集父母的身體情況、自愿帶孩子的意愿等相關證據;
5、自己工作表現、思想品質的單位證明;6、子女在兩周歲以下的,女方可以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明;
7、能夠證明自身條件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其他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