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的分割原則是什么
在現代社會對于離婚是需要進行相應的離婚財產的分割的,這個財產的分割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的,也是需要滿足相應的法律分割原則的。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帶來離婚財產的分割原則是什么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一、離婚財產的分割原則是什么
“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有:1、尊重當事人意愿原則;2、堅持男女平等原則;3、照顧子女和女方的權益原則;4、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5、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6、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離婚財產的分割原則是什么
二、離婚財產分割安置補償
雖然根據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之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或應當取得的破產安置補償費應為夫妻共同所有,但考慮到實踐中存在著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較短,以及破產安置補償費的具體構成,包含非工資補償或安置補償內容等特殊情形,若簡單將安置補償費用,一概作為共同財產處理,反而有失公平,并容易激化矛盾。
因此,若訴訟中當事人對破產安置補償費是否均屬共同財產爭議較大,難以確定其中屬于共同財產的具體數額時,人民法院可通過被安置方的婚齡與其工齡的比例來計算安置補償費中屬于共同財產的數額。具體而言,該比例大于1,則所取得的破產安置補償費均作為共同財產;比例小于1,則破產安置補償費中相同比例部分,為共同財產。如:夫妻一方以婚姻存續期間內取得破產安置補償費10萬元,該方婚齡為5年,工齡為10年,其婚齡與工齡的比例為1:2,10萬元安置補償費的1/2即5萬元為共同財產。若婚齡為10年,工齡為5年,其婚齡與工齡的比例為2:1,則10萬元安置補償費均為共同財產。
三、債務的清償
夫妻共同債務應先于個人債務清償。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由本人負清償責任。共同債務應當在離婚前用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由夫妻雙方以個人所有財產均等償還;如雙方有爭議,或不能全部清償的,償還辦法由人民法院判決。人民法院審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償還問題,應通知債權人到庭。
共同債務理應在離婚時由共同財產償還,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有判決先分割共同財產再在離婚后分別償還共同債務的情況。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確償還的先后和辦法,并規定只有在共同財產不足清償,個人所有財產也不足以清償應償份額時,或者是雙方有重大爭議時,才應由人民法院判決。在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時,個人財產應優先償還共同債務是離婚時債務清償的一項原則,也有必要規定在法條中。另外,由于共同債務的清償直接關系到債權人的利益,審理這方面的問題時自應通知債權人到庭,以避免造成新的糾紛。這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帶來離婚財產的分割原則是什么的全部內容。離婚財產的分割就是需要按照相應的法律要求來進行的。如果你還有更多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的相關律師,他們會為你做出專業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