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則
合同履行,指的是合同規定義務的執行。是指合同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全面、適當地完成合同義務,使債權人的債權的得以實現。合同的履行應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一)實際履行原則
實際履行基本含義為兩個方面:一是當事人應自覺按約定的標的履行,不得任意以其他標的代替約定標的,尤其不能簡單地用貨幣代替合同規定的實物或行為;
二是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時,首先應承擔按約履行的責任,不得以償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來代替合同標的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實際履行。
在合同履行中,貫徹實際履行原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從根本上說,實際履行原則反映了社會化大生產的根本要求。在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各經濟組織之間的依賴關系越來越強,貫徹實際履行原則,有利于各經濟組織生產的順利進行;
(2)實際履行原則是實現社會主義生產目的的需要。為了滿足人民群眾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必須生產出人們所需物品,所以,實際履行合同會達到企業順利地生產出預計生產的產品,滿足人們不斷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的要求。
(3)貫徹實際履行原則,能夠督促合同雙方當事人積極改善經營管理,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完成合同規定的任務。使雙方當事人清楚地認識到如果自己生產經營管理不善,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時,并非只是償付對方違約金、賠償金就可了事,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同時,也可以制止少數當事人故意違約而不履行合同的行為。如有些材料,產品緊缺,有的當事人為牟取私利,寧愿付違約金,賠償金不交貨,而去賣高價,因而取得的非法利益比要償付違約金和賠償金的總和還要多;
(4)實際履行原則也是合同本質的要求,合同具備確定性,反映雙方當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將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確實實現,則維護了市場經濟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秩序,使商品流轉滿足當事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可見,實際履行原則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
(二)全面履行原則
全面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適當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由適當的主體在適當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以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而訂的,合同中的各項條款都反映了當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和實際承受能力,如果不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全面履行,權利人的合同目的就可能落空,從而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所以,當事人應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全面履行原則包括以下內容:
1.履行的主體
合同的履行必須由雙方當事人來親自完成。由他人代替自己履行,即債務承擔,應經合同債權人的同意,否則,債權人可拒絕接受履行。特殊情況下,合同義務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其履行。有些合同由其性質決定了只能由合同債務人親自履行。如承攬合同,承攬人必須以自己的機器設備、技術和力量,完成加工成果。在基于雙方對人身的信任而訂立的合同,其義務也不能代替履行。如基于信任而請某人授課。
2.履行的標的
合同債務人應按照合同規定的品種、質量、期限、交貨地點等履行自己的義務。
(1)產品數量。產品數量由雙方在合同中確定。數量的計量方法,應按國家規定執行;沒有國家規定的,按雙方商定的方法執行。
(2)產品的質量。雙方應對產品質量作出明確規定。如規定不明確,按照國家質量標準執行,沒有國家質量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執行。
(3)履行地點。如雙方約定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給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4)價款。如雙方約定不明確,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履行;沒有國家規定價格的,參照市場價格或者同類物品的價格或者同類勞務的報酬標準履行。
(5)期限。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3.履行的方法
各種合同的履行方法,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沒有規定的,按照雙方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履行。
全面履行與實際履行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實際履行強調債務人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標的物或者提供服務,至于交付的標的物或提供的服務是否適當,則無力顧及。全面履行既要求債務人實際履行,交付標的物或提供服務,也要求這些交付標的物、提供服務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可見,全面履行必然是實際履行,而實際履行未必是全面履行。全面履行場合不會存在違約責任,實際履行不適當時則產生違約責任。
(三)協作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不僅適當履行自己的合同債務,而且應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協助對方當事人履行其債務的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履行方面的具體體現。一方面需要雙方當事人之間相互協助,另一方面也表明協助不是無限度的。
在合同履行中,協作履行的具體要求如下:
(1)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應盡量為其履行創造必要的方便條件,以使其實際履行得以實現;
(2)一方當事人因客觀情況發生變化需變更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對方也應及時答復,共同協商妥善的變更辦法;
(3)一方當事人確實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說明情況,對方接到通知后應積極采取補救措施,盡量減少或挽回損失;
(4)一方當事人因過錯違約時,對方應盡快協助糾正,并設法防止或減少損失;
(5)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及時協商解決。
應當強調,協作履行原則并不漠視當事人的各自獨立的合同利益,不降低債務人所負債務的力度。那種以協作履行為借口,加重債權人負擔,逃避自己義務的行為,是與協作履行原則相悖的。
(四)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民法的始終。合同的履行屬于重要的民事活動,也應毫無例外地貫徹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一個抽象的概念,是人們在合同履行中所應遵守的道德規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經濟活動中形成的道德規則,是商品交換的客觀經濟規律的要求的反映。同時,它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觀念的具體體現。社會經濟生活錯誤復雜,合同履行中的客觀情況也是千變萬化。如某些合同當事人經營思想不端正,特別是在拜金主義的影響下,訂立合同后,看到無利可圖,往往以各種借口不按約履行合同,甚至單方撕毀合同。在實際生活中,只要合同當事人具有良好的法制觀念,堅持誠實信用原則,就能實事求是,以誠待人,不搞投機取巧;就能堅守信譽,信守合同,自覺履行合同義務;就能相互關心,彼此幫助,共同解決履行中的困難,及時協商解決爭議,實現當事人雙方共同一致的根本利益,應當注意的是誠實信用原則,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強行性規范,不允許當事人雙方約定排除其適用。合同約定條款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應視為合同無效。當事人履行合同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使對方受到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仲裁或訴訟中,縱然當事人未主動援引誠實信用原則,仲裁庭或法庭也應依職權主動予以適用。
(五)情勢變更原則
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應具備以下條件:
(1)須有情勢變更之事實。所謂“情勢”是指在簽訂合同時作為合同基礎的社會環境。任何合同,都是當事人根據訂約時的社會、經濟環境而訂立的,沒有這種環境,或者是環境發生了變化,當事人就不可能簽訂同樣的合同。判斷簽訂合同的基礎環境是否發生了變化,應以該變化是否導致當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作為標準。
(2)須該情勢變更有不可預見的性質。如情勢變更可以預見,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已將情勢變更的因素考慮進去,則不能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當事人預見到情勢變更,而在合同中約定了處理方法,屬于合同所附條件,適用附條件法律行為的規定。
(3)須繼續維持合同效力會造成顯失公平的后果。只有情勢變更使合同的履行造成極大的不公平,才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如果情勢變更雖然引起了不公平的后果,但這種不公平并非很大,當事人完全可以消化吸收這種后果,則不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具體判斷標準,應依據具體情況,分別對待。
(4)須該情勢變更之發生不可歸責于合同當事人,即變更是合同當事人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如果情勢之變更可歸責當事人,則該當事人應承擔這種后果,而不能適用情勢變更原則。
(5)情勢變更發生在合同成立并生效以后,履行終止以前。一方面,如果情勢變更在合同訂立時就已經發生,應認為當事人已經認識到發生的事實,則合同的成立是以已變更的事實為基礎的,不發生合同成立后的情勢變更問題。在訂約時,已變更的情勢對當事人不利,而當事人仍以其為合同的內容,則表明當事人自愿承擔了風險,所以事后沒有保護的必要。另一方面,情勢變更必須發生在合同履行完畢以前,才能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如果在履行終止以后發生情勢變更,因合同關系已經消滅,則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