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喪失部分勞動能力
什么是喪失部分勞動能力
沒有標準。1一10級殘疾人,只有級別不同,沒有喪失勞動能力的標準。一個無語言能力的人,可評為1級殘疾人,但他仍然可以參加適宜勞動。評定殘疾證級別,是分類進行的:1、語言類;2、智力類;3、視力類;4、肢體類;5、精神類等。最體現勞動力的可能是肢體類,但辦殘疾證鑒定時,是以斷肢和肢體長短為標準。而不以能否勞動為標準。例如腳,一只腳短于另一只腳5cm以上,才能鑒定為肢體殘疾。類推數越大越嚴重,殘疾程度也越大。但也可干輕微活。
醫學的殘疾鑒定初衷是以失能為目標。可是具體到類別和個人身體條件,同樣級別的殘障人士,其勞動能力區別很大。
目前除腦癱殘疾人無勞動能力外,其它方面的殘疾人,根本無法界定勞動能力大小。總的一條具有殘疾障礙的人,其勞動強度不能太大,只能參加適宜勞動,不能強逼勞動。國家在殘疾人就業方面,早做了說明。
各單位、產礦、機關、企業主等,都必須按5%比例招收殘疾人就業。否則,按比例向政府交納殘疾人就業保險金。殘疾人求職,有關招工單位不得無理由拒收。
現在的農村,有很多老人盡管肢體有毛病,依然堅持勞作。也不會去進行殘疾鑒定。他們的勞作,不一定是生活所迫。而是坐比勞動更痛苦。坐久了身體就不舒服,做點力所能及的事,反而還好一點。這是大部有殘疾老人的一致說法。
1-4級屬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5-6級屬于大部分喪失,7-10級屬于部分喪失。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是指經指定醫院證明,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勞動能力屬永久性完全喪失,不能繼續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其他輕便工作的職工。 永久性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必須同時達到下列條件:
①患病治療的時間已達到上述鑒定標準規定的最短期限或已醫療終結;
②符合《勞動能力鑒定標準》中“完全喪失勞動需人扶助”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不需人扶助”規定的相應條款;或符合《非因工傷病等級標準》中一級至四級規定的相應條款
《國家賠償法》第27條第1款第(2)項規定:“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按照這一規定,造成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賠償范圍如下:1.醫療費賠償醫療費的賠償,應參照人身傷害賠償的標準計算。2.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是:第一,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賠償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第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賠償金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關于對間接受害人支付生活費的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受害人給付至18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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