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提前解約違約金
一、一般情況下,勞動者本人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勞動者不負賠償責任,賠償巨額賠償費的可能不大。
二、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關系應當保持穩定,不穩定的勞動關系將會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用人單位基于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確定本單位的用工數量、專業類型、計劃進度等事項,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要給用人單位時間招聘新的勞動者、調整工作安排,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將打亂用人單位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因此,應當對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時間、方式作出一定的限制。
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規定,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告知用人單位。勞動者違反該條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損失。
四、勞動者違反服務期和保密協議需要賠償。當你沒有服務夠合同約定工作年限的,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剩余時間均攤的培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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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若是想要解除合同,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是不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如果因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而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約定;或者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的,并應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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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因此,除用人單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外,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沒有服務期和專項培訓費的話就不用支付違約金,提前30天通知公司即可。
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有兩種:一是因專項培訓約定了服務期。二是競業禁止。
除此之外,沒有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