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勞動合同到期怎么辦
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后,勞動者處于孕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在等到勞動者孕期結束后才能解除。獲取更多社保建議可以去我們官網問問專業顧問看看怎么處理。
1、三期女職工是不是絕對不能被辭退?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這里并不排除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合同。
原勞動部辦公廳在《對關于外商獨資企業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計字[1990]21號)中明確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指企業不得以女職工懷孕、生育和哺乳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至于女職工在三期內違紀,按照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應予辭退的,可以辭退。
由此可見,女職工的受特殊保護也是有條件的,即三期女職工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否則,在法定情形下,如:三期女職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甚至嚴重違法構成犯罪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辭退三期女職工。
2、三期女職工勞動合同到期,應如何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 女職工在三期之內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所以,孕期女職工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要順延到女職工三期情形消失時才能終止,否則的話,用人單位屬于違法終止,這種情況下,女職工有權要求恢復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按女職工原工資標準支付違法終止期間的工資,同時,如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在此期間女職工發生的孕檢生育費由用人單位承擔,女職工的生育津貼或產假工資由用人單位支付。
孕期勞動合同到期應該順延至孕期結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女職工的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 晚育(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15天,生育后3個月內辦理《獨生子子證》增加35天,如難產再增加30日,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嬰兒增加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