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后離職補償
醫療期后離職補償
分協商解除、法定解除、違法解除。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2008年前不超過12個月(簽字要慎重);如果離退休不足五年即便醫療期滿也應順延至退休,否則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期滿應順延至醫療期滿才可終止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除實體合法外,程序也應合法,即履行事先通知工會義務,程序不合法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支付2倍經濟補償。病假醫療期滿建議做勞動能力鑒定,以便訴求醫療補助費。《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因是醫療期,常以最低工資標準作為經濟補償基數,但浙江省高法院浙高法民一(2014)7號第十一條規定體現公平公正。以下是法律依據,僅供參考。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十一條本辦法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六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第七條 企業職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第八條 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14號第十三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二條建立了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但未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事先通知工會,勞動者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起訴前用人單位已經補正有關程序的除外。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本條第(一)項指勞動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由原用人單位另行安排適當的工作之后,仍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 34.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35.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36.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法和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 2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癥的,還應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對勞部發(1996)354號文件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勞辦發(1997)18號 最近,部分地區對勞動部下發的《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以下簡稱《通知》)提出了一些問題,現答復如下: 二、《通知》第22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是指合同期滿的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醫療期滿或者醫療終結被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5--10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鑒定為1--4級的,應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立法法》第九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十一、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包含醫療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間,且在該期間內用人單位未支付正常工作工資的,經濟補償基數應如何確定?
答:《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應理解為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勞動者正常工作狀態下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不包括醫療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間。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alsjs
你所說的補償應當叫做經濟補償金,去讓我們首先看看怎樣才能獲得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合同法》規定,職工非因工負傷或患病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 從上條規定可以看出,你的醫療期滿在用人單位干不成工作的,用人單位才能夠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經濟補償金。
- 但是,這種情況還是用人單位占據主動,若用人單位即使你不能勝任工作也不解除勞動合同的話,你還是不容易被單位解勞動合同而獲得經濟補償金。
二、你可以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為由,主動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金。
- 你需要分析用人單位是非存在違法行為,如果出現法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你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發放工資;未為勞動者繳納社保費的;用人單位沒有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法的;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冒險作業危及安全的;暴力、威脅、限制人身自由強迫勞動的。以上情形,勞動者可以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主張經濟補償金。
三、給你的建議。
- 獲得經濟補償金需要勞動者無過錯,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存在過錯,勞動者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建議認真的分析一下用人單位的實際管理情況,對照勞動法律法規,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獲得經濟補償金。
患病職工關于“醫療期”保障的知識有什么?
人不是鐵打的,總是有可能會患病的。患病的時候我們有什么法律保障呢?讓我們來仔細分析一下。
第一,得病可以享受醫療期待遇
得病了,得治!治病就需要時間,那么法律給我們多長的治病時間呢?如果我們工齡10年以下,同時在用人單位工作5年以下,就可以享受三個月的醫療期。
醫療期,企業職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法律依據就是《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醫療期并不是職工在這個單位工作五年,只能享受三個月的病假待遇。病假是三個月,必須在六個月內休完。也就是說如果我們在六個月內請三個月以內病假,這就是符合規定的。簡單點說,上一個月班,請一個月病假。如果超出了這個限度,單位就可以拒絕病假或者按照有關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
隨著工齡時間的增長,在企業工作時間的增長,醫療期最長可達24個月,在30個月內休完即可。
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也應當發放工資待遇,不過醫療期的工資標準一般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對于原先高收入人群可能會收入水平降低很多。不過如果單位條件好,可以按原工資標準發放相應的醫療期工資待遇。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能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同時原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原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應提前30天告知勞動者,也可以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立即解除。
不過,這種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是企業生產經營正常時,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不過,如果是像職工患病不能正常工作這樣的特殊情況,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標準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應當按企業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
除了這個經濟補償金以外,還有一個醫療補助費待遇。如果職工經鑒定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失去勞動能力了,用人單位就應當支付醫療補助費。
醫療補助費的標準是至少六個月的工資待遇。如果職工患的是重癥或絕癥,應當額外加付50%或者100%。
職工失去勞動能力很可憐,國家也對他們并不是不管不顧的。我們國家關于失去勞動能力法定退休年齡是男同志50歲,女同志45歲;在很多省市,如果失去勞動能力的年齡在上述年齡之前,不能辦理退休,但也可以辦理退職手續,退職費的計算方式跟養老金計算方式一樣。有的地區是建立了病殘津貼制度,發放病殘津貼。不過基本的前提,就是養老保險累計繳費滿15年以上。
綜上所述,關于患病職工醫療期的待遇還是非常多的。希望我們大家了解有關知識,保護好我們的權益。
如果是你因病無法繼續工作而由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單位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你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醫療期后離職補償“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