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變更勞動合同
事實變更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具體程序與基本要求如下,詳細可以了解《勞動合同法》第三章,第四章,均是對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做具體說明的。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3、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4、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6、、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職場小龍蝦觀點】如果合同中不存在違法行為,那么要么接受合同,要么選擇辭職。
關于簽合同這件事
合同法人變更了,工資估計也是降低了,還要重新考核,考核不過關的,我估計等待你們的就是辭職。重點是你們簽署了,代表的是你們的認可。
- 至于你說說的那些沒看清楚,不明白等等。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你簽字,代表你同意。
小編舉個極端的例子:公司要求重簽合同,加上一條規則:銷售人員每月必須為公司接取10萬元及以上單子至少1個,接到一個獎勵單子價格的一半,否則第一次扣罰半月工資,第二次做開除處理。只要你簽了字,就代表你同意(有獎有罰,不存在“顯失公平”),即使你知道自己無法完成。
你的合同不存在違規、違法,所以《合同法》第五十二、五十四條不適用。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zd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專變屬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關于簽合同的注意點
有人用“賣身契”來形容合同,其實一點也不過分。合同關乎的可以是你今后工作的本身利益,再怎么謹慎都不為過。
小編第一次、第二次簽訂合同的時候,都是拿著合同看了又看,還復印了一份,回家研究了后,第二天才簽訂上繳HR。
對于勞動合同一定要看清楚使用期限、工資(稅前稅后、計算方式等)、加班請假與休息、年終獎工作時間、離職解聘等。
你現在需要怎么做
如果公司還行,而且變動不大的話,或者說還值得你留下,那么你只能選擇去接受他,后期通過自己的努力在進行升職加薪。
如果你對公司的做法不認同,我的建議是在你沒找到好的工作以前,暫時先忍耐,騎驢找馬,找到合適的工作在提出辭職。
【職場小龍蝦】手打不易,歡迎點評關注!
看到大部分答案,都是認為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的。對此我有不同的觀點。
首先,說明一下,在勞動合同法中,補償和賠償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其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四十六條規定,沒有提到用人單位擅自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這種情形更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關于支付賠償金的情形。
第三,根據《勞動合同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但條例并沒提到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再進一步分析,即便這種情形,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但該條款說明的是單位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變更合同,而本次問題所述的是“單位擅自”變更合同,二者的法律意義不能等同。
第四,根據上述分析,我認為,就單位擅自變更合同一事,應具體分析變更的條款,如果是核心條款如工資待遇、違約責任等關系到勞動者核心權利義務的條款,應不得擅自變更,如涉及的是非重要的、和勞動者切實利益無關的條款,應可以變更。所以不應該一概而論。實務中,就用人單位勞動場所的變更,如果在同一行政區劃內變更的,法院可以支持勞動者解除合同,但不一定支持經濟補償金的主張。
綜上,具體案件應具體分析,不應該以“擅自變更”為據,勞動者解除合同,就同時可以主張補償或賠償。
謝邀。
勞動合同變更時,勞動者可以要求補償,但用人單位一般不會同意,這時勞動合同無法變更。所以,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變更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單位給予補償,但是從法律上來說單位沒有必須要給予補償的義務。而要是雙方不能協商達成一致的話,那么不允許任何一方擅自變更勞動合同。
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一般有以下幾種:
<1>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法全面履行,需要作出修改;
<2>企業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轉產,原來的組織仍然存在,原簽訂的勞動合同也仍然有效,只是由于生產方向的變化,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的某些條款與發展變化的情況不相適應,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
<3>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改變企業的生產任務,致使原來訂立的勞動合同中有關產量、質量、生產條件等都發生了一定的變化,需要作出相應的修改,否則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4>企業嚴重虧損或發生不可抗力的情況,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規定;
<5>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對勞動合同的某些條款作出變更,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事實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