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為什么中止審查
人民檢察院為什么中止審查
屬于審判監督程序。如果市檢察院認為判決錯誤會按程序提請抗訴,否則終止審查。
意味著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屬于自訴案子
檢察院不批準逮捕和退回公安補充偵查,這是兩回事。
刑事強制措施有好幾種,其中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逮捕是一種最嚴厲的刑事強制措施,可以比較長的完全限制人身自由。
為了防止公安機關濫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法律規定,逮捕必須由人民檢察院審查后批準。
檢察機關審查逮捕的條件是: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法;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
以上三個條件,緊密聯系,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適用逮捕。
在司法實踐中,確實有公安機關一次報捕未被批準又再次報捕的情況。只要檢察院沒有批準逮捕,如果犯罪嫌疑人仍然被拘留,公安機關就應該立即釋放或者變更為其他刑事強制措施。如果公安人員拒不釋放,造成超期羈押,有關辦案人員將承擔法律責任。后果嚴重的,還將構成非法拘禁罪。
- 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偵查終結后,要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發現有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就會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再將案件移送給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檢察機關還可以再次退回補充偵查。
法律規定,檢察機關退回補充偵查,只能兩次如果兩次退查后,仍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提起公訴的標準,檢察機關就要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后做出不將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審判而終止訴訟的決定。也就是說,不起訴就意味著案件了啦,當事人沒事了,可以回家該干嘛干嘛了。
我這樣說,您明白了嗎?
首先,確定兩點:其一,你應該是被取保候審的;其二,你的案子已經到了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
在這個階段,檢察院會在三天內書面告知你有請律師的權利,當然,請不請在你。你認為自己有冤屈或需要律師為你提供專業的辯護,就請;否則,就可以不請,畢竟,律師費也是一筆不菲的開銷呢!
在這個階段,檢察院會傳喚你,對你進行訊問,就是你所說的“錄口供”。通過再次核實案件事實,來確定你的認罪態度好壞,同時審查案件全部證據,以此來確定本案是否達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起訴條件,從而做出退查、起訴或不起訴的處理意見。
在這個階段,檢察院要在1個月內做出處理決定,案件疑難、復雜的,可以延長15天。你講你已經等了2個多月了,還沒有任何通知,那么,只有一種可能性: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院已經退回公安機關繼續補充偵查了,退查檢察院是不會通知你的。公安機關依法在1個月的期限內補查完畢,重新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再繼續審查。當然,還有可能會有二次退查,程序和時間都是一樣的。
一般情況下,沒有特殊情況,檢察院訊問1次后就不會再次傳喚你了。因為,無論你認罪與否,檢察院已經了解了,審查案件遵循的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一切“以證據為王”。
你所能做的,就是遵守取保候審的規定,保證隨傳隨到,否則,一旦傳訊不到案,公安會上網追逃,“逮”住后,直接投入看守所,不值當的。另外,案件到最后,無論對你是起訴還是不起訴,一定都會有相關部門通知你,不會遺漏的。個人觀點,歡迎大家關注、留言。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中止審查: (一)申請監督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繼續申請監督的;(二)申請監督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三)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處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四)其他可以中止審查的情形。中止審查的,應當制作《中止審查決定書》,并發送當事人。中止審查的原因消除后,應當恢復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后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第一、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有幾種情況 一類是實體性事由,一類是程序性事由: (1)退回補充偵查的實體性內容是彌補偵查機關(部門)沒有完成偵查階段的任務。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6條、第267條的規定,結合辦案實際,實體性內容主要有: 1、主要犯罪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2、犯罪構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節未予查實的; 4、遺漏重要犯罪事實及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對定罪量刑有重要意義的事實尚未查清的。 (2)《刑事訴訟法》第137條明確規定檢察院審查起訴應查明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刑事訴訟法》第43條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5條分別對以非法方法搜集證據的活動作了禁止性規定,并且后者還賦予人民檢察院就偵查機關未另行指派偵查人員對偵查活動中以非法方法搜集的證據重新調查取證的,可以依法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因此,將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搜集證據或有其他程序違法或不完備的地方納入退回補充偵查范疇,是有法律依據的,也是切實可行的。這里偵查程序違法或不完備應理解為“偵查中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的”,具體可有兩種情況:①嚴重侵犯訴訟參與人的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如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②主要證據的搜集嚴重違法,導致證據證明能力存在缺陷難以采信,如以引誘、欺騙等方法向有關證人搜集證據。
第 二、補充偵查最多多少次 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 經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目的在于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訴訟效率。 關于退回補充偵查,可以分為三種情況,一種是在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時候退回補充偵查、在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一級在法庭對刑事案件作出審理之時的補充偵查。而對于被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要求在1個月之內補充偵查完畢,并且對于退回補充偵查的次數,也是不得超過2次的。
感謝邀請!本問題涉及很多法律問題,現談下本人的看法,用通俗的語言解釋下。
程序法上有起訴、上訴、申訴、抗訴,簡單的解釋一下,有矛盾找一審管轄法院,叫起訴;一審判下來,民事案件自簽收后15日,刑事案件自簽收后10日內向作出一審判決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比如中院)提出不服,叫上訴;若沒在上述期間內提出上訴,那一審判決就生效了(提出上訴后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為終審判決,雙方簽收后即生效),覺得已經生效的判決(可能為一審,也可能是二審判決)有錯誤,可以向作出生效判決法院的上一級法院(一審生效就向中院,二審生效就向高院)提出不服,這叫申訴;受理申訴的法院會進行再審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條件的駁回再審請求,當事人如果覺得法院作出的駁回請求裁定也有錯誤,就向該法院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即為生效判決的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申請,注意,實踐中如果法院要管,檢察院是不能管的!如果檢察院經審查后覺得符合抗訴的法定條件,就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如果檢察院也覺得不符合法定抗訴條件,被駁回,至此當事人權利終結。還有提起再審期間不停止執行生效判決法律文書。
問題所述省檢察院受理了民事抗訴,也就是二審判決生效了(也可能一審中院判決生效),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后再向高級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檢察院中止審查。
中止簡單理解,就是中間停止了,現在審理的事,目前尚不能有明確的答案,等能確定答案了再繼續審理。終止,一字之差,是指本次程序完結。所以說問題所述中止審查的意思就是現在停止審查,等能查的時候再查。
都已經到省檢了,當事人一定經歷了漫長的司法過程。檢察院的中止審理裁定書中,會說明中止審理的緣由,當所述事情有結果了,再向檢察院提出恢復審查申請書,檢察院才有可能恢復審查程序。
所以,只有在事由消失后,向檢察院提出申請,才有可能恢復程序。另千萬不要以為自己有理,法院檢察院就一定會管,因為個人的理,不一定就是法律的理!回答如上,希望能有幫助。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為什么中止審查“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