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合伙企業后由誰清算企業
一、解散合伙企業后由誰清算
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在解散時,必選要進行清算,且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因此,企業散伙確定清算人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
通常情況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確定清算人或清算組:
1、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
2、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3、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在實踐中,只要在確定合伙企業清算人之后,就可以開展清算工作了。一般清算人在進行清算時,都需要清算以下事宜:
1、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3、清繳所欠稅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6、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同時,在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二、合伙企業解散后合伙人能要求返還出資嗎
企業散伙不能直接要求返還出資
當合伙伙伴無法繼續合作下去或合伙企業散伙的時候,合伙人是不能直接要求返還出資的,必須要求經過清算程序后,有剩余可以分割的財產,合伙人才能要求返還出資。
根據《合伙企業法》中的規定,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而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法進行分配。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