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信托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 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 受托人應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和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并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本合同約定權益以外的利益。 受托人必須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受托人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信托終止時以信托財產為限向信托受益人返還信托財產。 義務: (1)守信義務 受托人必須依據信托意圖和信托條款行使財產權,否則將構成濫用權利,承擔違約背信責任; (2)善管義務和忠實義務 受托須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從事信托義務,其信托管理應僅服從受益人利益; (3)信托利益給付義務 受托人有義務依信托條款將信托利益給付受益人; (4)信托業務公開義務 受托人須將信托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分開管理,并負有向受益人公開業務,接受監督的義務; (5)財產返還義務 在信托關系終止或信托關系消滅時,受托人負有將全部財產返還受益人和委托人的義務。
委托人:委托人是信托財產的原始所有者。在信托關系中,委托人所擁有的權利,最主要的是信托財產的授予權,即委托人可以向受托人授權,要求受托人遵從一定的目的,對信托財產進行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盡最大的努力。同時,還保留一系列權利,主要有: (一)了解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的權利; (二)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帳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的權利; (三)要求變更信托財產管理辦法、對信托財產的強制執行提出異議的權利; (四)準許受托人辭任及選任新受托人的權利; (五)當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有申請人民法院撤消該處分行為,并要求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的權利; (六)當委托人是信托利益的唯一受益人時,有解除信托的權利; (七)有變更受益人或處分信托受益權的權利; 委托人的義務,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但委托人地位的確立和委托人權利的獲得,其先決條件就是將其合法所有的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并簽定相應的契約或合同。 受托人是對信托財產按照信托行為的規定進行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的人。受托人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具有對信托財產進行獨立的經營、管理、使用和處理的權利; (二)具有按信托文件約定取得報酬的權利; (三)具有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要求以信托財產承擔的權利,但因受托人自身過錯造成的除外; (四)經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有請求辭任的權利; (五)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具有委托他人代為處理信托事務的權利; (六)信托終止后,受托人有留置信托財產或者對信托財產的權利歸屬人提出請求給付報酬、從信托財產中獲得補償的權利。 受托人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的義務; (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信托財產的義務; (三)將自身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分別管理、分別記帳的義務。 (四)有保存處理信托事務完整記錄并每年定期將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義務; (五)對受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保密的義務; (六)以信托財產為限向受益人承擔支付信托利益的義務。 受益人: 受益人是在信托關系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受益人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承享委托人所享有的各種權利; (二)有依法轉讓和繼承信托受益權的權利; (三)有將信托受益權用于清償到期不能償還的債務的權利; (四)信托終止時,信托文件未規定信托財產歸屬的,受益人有最先取得信托財產的權利; (五)當信托結束時,有承認最終決算的權利,只有當受益人承認信托業務的最后決算后,受托人的責任才算完成。 就受益人的義務而言,一般認為,當受托人在處理信托業務的過程中,由于不是因為自己的過失而蒙受損失時,受益人就有義務接受受托人提出的費用要求或補償損失的要求,在信托收益中予以扣除。但是,如果受益人放棄收益權利,就可以不履行這個義務。
信托關系中委托人及受益人的主要權利
(1)知情權
有權了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查閱、復制權
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帳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3)信托財產管理方法調整權
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
(4)申請法院撤銷受托人處分行為權、索賠權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托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
特別提示:該申請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5)解任受托人權
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在信托管理中,受托人以為受益人最大利益行事為基本職責,受托人義務主要有下列八項:(1)誠實信用、謹慎和有效管理義務(2)忠實義務(3)分別管理義務(4)親自管理義務(5)保存記錄義務(6)定期報告義務(7)依法保密的義務(8)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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