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權利和義務的概念
如何理解權利和義務的概念
在民法中,權利、義務和責任是屬于同一個位階的概念。責任與債權不在同一個位階上,因為債權是一種具體的權利,是權利概念的下位概念;同樣,債務是義務的一種,屬于義務的下位概念,與責任也不在同一個位階上。因此,將民事責任作為債的一種發生根據放于債法之中,是違反邏輯的。
權利義務關系和民事責任關系是有時序性的,實際上,總是先有權利義務關系,后有民事責任關系。而且,相對于權利義務關系而言,民事責任關系的產生只是一種可能性。因為,權利義務關系所對應的是原權利,民事責任關系所對應的是救濟權。救濟權是因基礎權利受到侵害或者有被侵害的危險時產生的援助基礎權利的權利。
救濟權通常處于休眠狀態,只有原權利遭遇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時,救濟權才會啟動去救濟原權利。
盡管救濟權通常處于休眠狀態,但是,它在民法中的地位卻是十分重要的。法諺有云:“無救濟幾無權利”。民事權利難免遭遇侵害,因而有加以保護的必要。民事權利的保護,全在于救濟權制度。
因此,民法在賦予民事主體原權利的同時,必須配套地賦予救濟權。無救濟權的權利不是真正的權利,救濟權不完善不充分的立法不是好的立法。在制定民法典的過程中,這是一個應當充分重視的問題。
民事責任關系以權利義務關系為基礎,還體現在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的關系上。
民事責任是違反民事義務的法律后果,所有責任的產生都必須以義務的存在為前提和基礎,無義務即無責任。不以義務存在為前提的所謂“責任”代替“債務”,如合伙人對合伙債務的“連帶責任”,連帶保證人的“連帶責任”等等。將來的民法典應當糾正這種不嚴謹的表述,并且應當對每一類權利義務關系中義務主體的義務和義務所對應的救濟權做出科學、明確的規定,為權利受到侵害時責任的界定提供一個清楚、確定的前提。
當然,由于權利義務關系的性質和特點的不同,法律在做出規定時的行文方式可以而且應當有所不同。例如,對于絕對權,應當通過詳盡地規定權利人的權利內容來界定義務人的義務,而對于相對權,則應根據具體情況,或者通過規定權利來界定義務,或者通過規定義務來界定權利,或者二者并用。
不管采取哪一種方式,都要盡量做到明確具體。事實上,我國的民事立法中對義務的規定不甚清楚的情況并非少見,這是導致對某些民事案件的處理欠妥的主要原因。當民事責任關系發生以后,權利人可以直接要求責任者承擔責任,也可以通過訴訟追究責任者的責任。正是民事責任制度使國家權力有了介入私人之間民事關系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所謂可能性,是指國家強制力對民事關系的干預不是普遍的和必然的,而是一種潛在的和規范性的,它只有在當事人即權利主體向國家提起訴訟請求(claim)時,國家才能介入。
另一方面,這種規范性和潛在的國家強制又確認了權利主體選擇自力救濟的自由和可能性,即權利人可以不通過國家而直接向責任者主張,請求責任方停止侵害或賠償損失或者既停止侵害又賠償損失。
如果法律規定清楚且訴訟成本穩定,即在立法和司法均有可預見性的情況下,責任者基于理性選擇會同意權利人的請求自覺履行。如果法律規定的不清楚且司法成本難以確定,抑或二者之中的一種情況出現,責任者則會因為存有僥幸心理而對權利人的請求不理不睬。從這個意義上說,即使當事人選擇自力救濟,法律關于民事責任的規定和司法的權威也是當事人自力救濟能夠成功的強大后盾。
按照博弈論的說法就是,如果法律規定的是一種均衡狀態的話,那么無論通過何種選擇,最終的博弈結果是不會改變的。法律不改變博弈本身,但改變博弈的均衡結果。
因此,無論是公力救濟還是私力救濟,都是民事責任的一種實現方式。在民事領域,法律并不排斥私力救濟,這是民事責任區別于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一個重要特點。
而且,為了降低法律實現的社會成本,減輕司法機關的壓力,目前許多西方國家都十分重視民事權利的私力救濟,有的甚至要求,商事糾紛在提請司法解決之前,必須先進行調解。
如前所述,民事法律規范在一般情況下僅是市民自治的共同行為規范,只是因為民事責任制度才使得國家有了介入市民生活的可能性。
民事權利的法律之力來源于民事責任,正是由于民事責任制度的存在才使得民事權利具有了國家強制力,民事權利因與民事責任結合而獲得法律上之力。若義務人能夠正確履行其義務而使權利完全實現,則此法律之力不動。待權利人不能實現其權利,即義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義務時,此法律之力乃發動。
因此,民事責任乃是民事義務主體自覺履行其義務的保證,也便具有實踐私法自治原則的功能。
私法自治乃是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二元分野結構中市民自治的法律表現,是市民社會的必然要求,是私法領域的鐵則,是私法的精神之所在。私法自治不僅是私法領域內自主選擇和自己責任的行為自治,而且還包括私法實現的自治,即在民事責任制度作為最后屏障的私法體系中,市民社會的成員,既可以通過自力救濟實現其權利,也可以選擇通過訴訟由國家權利介入即公力救濟實現其權利。
在應當追究民事責任時,當事人可以選擇雙方自主協商,參照私法規則執行;也可以選擇提起訴訟,由國家權力介入居中裁判;還可以通過非國家權力的第三方(如仲裁或調解)來解決糾紛。而公法的實現必須通過國家權力。這是私法和公法在對社會關系調整方式方面的根本區別。
民事責任在實現方式上的這種特點,可以用來說明在所謂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趨勢日益明顯的當今社會,意思自治為什么仍然是私法的靈魂。實際上,所有的私法公法化的現象并沒有否定市民社會的成員,即私法主體自主選擇和自己責任這一根本規則,所改變的不過是一些私法主體自主選擇、自主決策時要考慮的因素。
而這正是法律的博弈分析學者所指出的法律規則的作用,即法律通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制止不正當競爭等規定,來影響民事主體的行為選擇和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歸根結底,在私法領域,民事主體做什么、不做什么,怎么做,以及發生糾紛后時通過公力救濟的程序解決還是通過私力救濟的方式解決,仍然是由民事主體自己選擇和決定的。
所謂的私法公法化并沒有改變私法的本質。根據以上分析,徐國棟先生關于“把侵權行為理解為民事責任”“減少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間,提前了公權力介入的時間,與民法的私法性質不合”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因為將侵權行為作為民事責任的發生根據并不會引起國家公權力的提前介入,反之,將侵權行為作為債的發生根據,也不會推遲國家公權力介入的時間。
因為究竟通過私力救濟的方式還是公力救濟的方式解決糾紛,全憑當事人的選擇。而且,正如我們在前面所指出的:無論是公力救濟還是私力救濟,都是民事責任的一種實現方式。
真正的女權是平權,而不是特權,真女權要求享有和男人一樣的權利和義務。偽女權忽視了義務,只追求特權。
女權主義和偽女權主義的區別:
1、女權主義追求男女平等,平權平責;偽女權主義只要權利,不要責任,骨子里是不勞而獲的霸權,也可以稱之為女霸權。
2、女權主義首先是人權,視女人和男人一樣為目的,而不是為工具;偽女權主義舉著反物化女性的旗幟,卻將女性性別優勢當做工具爭取額外的權利,干著物化女性的勾當。
物化的定義就是把人當做真正的女權是平權,而不是特權, 西方真女權要求享有和男人一樣的權利和義務。國內有些偽女權忽視了義務,只追求特權,霸權。
權利具備獲有占據的意思,義務具有應當應盡的付出意思,從而一個獲有,一個付出,構成對仗的一對,此古中國語法式子。
權利與義務,都是對責任的一種細膩化再分類,歸一生二的語法式子體現,也是太極生兩儀的應用示例。
即,責任分兩式,1.權利,2.義務。
用古中國制式列示,責任為無極,權利與義務在沒分開時是太極,分開后是兩儀。
模式是, 口 無極 1
………..
……….. 口 太極 0至1
……….. / \
……….. 口 口 兩儀 1與2
一生二可見了。
實際上,權力與義務,如同家里藏有寶物,寶物雖歸此家的人,但必須看護保養好,否則失去,從而有寶為權力,看護養護為義務。
因而,權力與義務,雖兩項,但一體不可分割。
所以,古中國人又用陰陽表示太極,而在此題上,其陰是權利,其陽是義務。
本篇把模式列出,可一目了然啦。
這就自包里的錢是自己的,保護不好就不再是自己的了一樣。從而錢是權利,保護錢是義務。
即,錢可購任一自需的物或事,且權利式;保護不好,丟了.被偷了.被騙搶了,就不再是自己的了。
這就是權利與義務的關系,界定是:據有.獲有.擁占有;看護.保護的操心操勞的付出。
問看后咱也在其上留上點啥。
含義: 黨的十六大通過的黨章關于黨員義務和權利的規定,是黨員標準的具體化,也是黨員的行為準則。
義務和權利兩者是緊密聯系、相輔相成的。黨員只有認真履行義務,才有可能正確行使權利;黨員的權利得到保障,也就能積極自覺地履行義務。各級黨組織都要教育和監督每個黨員履行自己的義務,確保黨員的權利。每個黨員都要以嚴肅的態度對待黨員的義務和權利,從黨和人民的利益出發,正確地行使權利。
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的。
享受權利的同時也要履行義務,反之亦然。世上沒有沒有權利的義務,也沒有沒有義務的權利。但,同時,我們可以放棄享受權利,卻不能放棄履行義務。
1.權利:權利是主動的,是法律賦予你的以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方式獲得利益的一種手段。 權利從通常的角度看,權利是法律賦予權利主體作為或不作為的許可、認定及保障。一般是指法律賦予人實現其利益的一種力量。與義務相對應。 2.義務:義務是被動的,是法律規定的。你必須作為或者不作為以保證主體獲得利益的一種約束手段。 義務是指在社會道德生活中,道德主體應盡的義務。個人在社會生活中,需要履行各種義務,包括政治義務,經濟義務,法律義務。倫理學中所指的義務主要指道德義務。
義務:
(一)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努力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本領。
(二)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帶頭參加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帶動群眾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艱苦奮斗,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起先鋒模范作用。
權利:
(一)參加黨的有關會議,閱讀黨的有關文件,接受黨的教育和培訓。
(二)在黨的會議上和黨報黨刊上,參加關于黨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三)對黨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兩者之間是互動的關系.沒有義務,權利便不再存在;沒有權利,便沒有義務存在的必要.同時,權利和義務,又是為權力所保障的.作為法律所規定的權利的實現,當然離不開義務的履行;實質上,在此過程中,也是權力作用的結果.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如何理解權利和義務的概念“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