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
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
當事人更換和訴訟權利義務的承擔:
1、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死亡,發(fā)生訴訟繼承時。 他的訴訟權利義務也將轉移給他的繼承人,因此發(fā)生當事人的變更。
2、因法人或其他組織合并或分立所發(fā)生的當事人變更。其民事權利義務只能由合并或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其訴訟權利也只能由合并或分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由此發(fā)生當事人變更。
3、法人解散、依法破產(chǎn)被撤銷或宣告破產(chǎn)。將由其清算組直接管法人財產(chǎn),了結債權債務,參與訴訟,由此發(fā)生當事人變更。發(fā)生當事人變更的情況后,新的當事人是繼續(xù)原當事人的訴訟程序,而不是使訴訟程序重新開始。
行政訴訟中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對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體(如國家機關等),雙方在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行政訴訟中原被告雙方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是不相等的,雙方舉證責任的不對等,被告負有證明自己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義務,若被告不能證明自己的行為合法,則法院就會判決被告敗訴;相對而言,原告只負擔較輕的推進舉證責任,具體而言就是有明確的被告、有初步的證據(jù)等。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是指因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fā)生爭議,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并受人民法院的裁判約束的利害關系人。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均屬當事人之列。當事人具有三個基本特征,即:與糾紛有著直接的利害關系;為維護自己的民事權益而參加訴訟;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受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約束。
參與民事訴訟的人,除當事人之外,還有訴訟代理人以及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等。訴訟代理人是為維護被代理人(即當事人)的利益而參加訴訟的人,當事人的監(jiān)護人、近親屬、朋友及律師等,均可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的指定或受當事人的委托而成為訴訟代理人。他們雖也享有一定的訴訟權利并承擔一定的訴訟義務,但其與訴訟結果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故不屬于當事人,而只是和被代理人的訴訟地位相近似的訴訟參加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則屬于其他訴訟參與人,其參與訴訟的目的只是為了協(xié)助人民法院查明案情。
根據(jù)民訴法的規(guī)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只要符合前述當事人條件,均可以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在我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yè)和組織也可以成為當事人。公民作為當事人,沒有性別、年齡、健康狀況、職業(yè)等方面的限制。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可以親自進行訴訟活動,而無訴訟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則須由其代理人代為進行訴訟活動。
個體工商戶在民事訴訟中,以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業(yè)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如果營業(yè)執(zhí)照上登記的業(yè)主與實際經(jīng)營者不一致的,以業(yè)主和實際經(jīng)營者為共同訴訟人。農村承包經(jīng)營戶在訴訟中,如是個人經(jīng)營的,以個人為當事人;家庭經(jīng)營的,以參加經(jīng)營的家庭成員為共同訴訟人,戶主或簽訂承包合同的當事人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有字號的,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伙人可以共同推選出訴訟代表人,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合伙人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人是指具備一定條件、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法人的訴訟活動,由其法定代表人(即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如廠長、經(jīng)理等)進行。法定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即是法人的訴訟行為,對法人發(fā)生法律效力,并且不受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換的影響。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其他組織,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chǎn),但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這些組織在民事訴訟中,由其主要負責人作為訴訟代表人進行訴訟,其地位相當于法定代表人。
前已提及,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原告與被告,是指認為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侵犯或與他人發(fā)生爭議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和被法院通知應訴的人,他們是民事訴訟中必不可少并處于對立訴訟地位的雙方當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原告起訴所指控的被告以及認為被告侵犯了其民事權益,只是一種使訴訟程序發(fā)生的假定。原告是否真正享有某種權益、該權益是否確實受到侵犯、侵犯其權益的人是否就是被起訴的被告等問題,都只有經(jīng)過法院審理、裁決后,才能最終確定。實踐中,“無理者先告狀”以及告錯人的事例均不鮮見。
因此,原告的訴訟地位并不意味著其一定能勝訴,被告也不一定都敗訴。起訴或應訴的人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還將產(chǎn)生當事人更換的問題,法院應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更換不符合條件的當事人。
由于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居于重要地位,法律賦予其享有廣泛的訴訟權利,同時也要求其承擔必要的訴訟義務。
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主要有:請求司法保護的權利,即原告有起訴權,并可以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被告則有應訴權,可以承認或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并有權提起反訴;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對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審判人員等申請回避的權利;收集、提供證據(jù)的權利;進行辯論的權利;申請調解及自行和解的權利;提起上訴的權利;申請再審的權利;查閱、復制本案有關訴訟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申請執(zhí)行的權利,等等。當事人承擔的訴訟義務主要是:必須依法正確行使其訴訟權利,不得濫用;必須遵守訴訟秩序和法庭紀律,尊重對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必須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協(xié)議,等等。
在訴訟中,當事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保障其依法享有的各項訴訟權利得以充分行使。同時,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訴訟義務的當事人,也有權采取措施,強令其履行義務。對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及其他單位或個人故意實施的一切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如必須到庭的被告經(jīng)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違反法庭規(guī)則或者哄鬧、沖擊法庭,侮辱、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偽造、毀滅重要證據(jù),或隱藏、轉移、毀損已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chǎn)的;對司法工作人員或訴訟參與人打擊報復的,以及有義務協(xié)助人民法院調查、執(zhí)行的單位或個人拒不履行義務的,等等。人民法院有權依法采取拘傳、訓誡、責令退出法庭、罰款和拘留等強制措施予以制止和制裁,以維護國家法律的尊嚴,保障訴訟程序和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
訴訟權利能力指能夠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享有民事訴訟權利和承擔民事訴訟義務的法律上的資格。如果一個主體有資格成為當事人,有資格享有民事訴訟權利,承擔民事訴訟義務,那么這樣的主體就具有當事人能力。 訴訟行為能力指當事人親自進行訴訟活動,以自己的行為行使訴訟權利和承擔訴訟義務的法律上的資格。有訴訟權力能力而無訴訟行為能力的人,雖然可以成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但卻不能自己為訴訟行為,而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由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代為訴訟。 訴訟行為能力是訴訟權利能力充分不必要條件,有訴訟行為能力就有訴訟權利能力,訴訟權利能力不一定有訴訟行為能力。
我以為從法律意義上來說,權利和義務相輔相成、對等存在!法律賦予你權利!那么,你就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
當事人在訴訟中,你有維護自己利益的權利!如相對方應當償還你一萬元的債務,如果你證據(jù)足夠充分!法律一定會維護你的權益!法院將會判決對方償還債務并強制執(zhí)行!反之,如果你的證據(jù)并非充分或是偽證或有瑕疵!而相對方的證據(jù)更為充分!更有說服力!那么,你就必須承擔敗訴所產(chǎn)生的義務!在訴訟中你亦有按時出庭、遵守法庭紀律的義務!在執(zhí)行中,亦有提供被執(zhí)行人財產(chǎn)線索的義務!
總之,無論在訴訟中或是其它社會活動中,你有法定權利,那么你就一定有法定義務!權利與義務并存!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含蓋的權利與義務,當事人是否遵守?必須聽從法院的判決而定!
為了保證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現(xiàn)將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告知如下:
當事人享有以下訴訟權利: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四、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代為訴訟。
五、經(jīng)人民法院許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代理人可以查閱本案庭審材料,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有關人員回避。
七、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有申請撤訴的權利。
八、執(zhí)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的,原告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執(zhí)行。
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有關決定不服,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可以申請復議。
十、當事人有提起上訴、提出申訴和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權利。
當事人應履行以下訴訟義務:
一、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義務。
二、遵守法庭秩序,服從審判人員指揮。
三、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舉證和如實陳述案件事實的義務。
四、自覺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
一、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一)一方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 1、原告有提起訴訟的權利。 2、原告有提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和撤回訴訟的權利。 3、被告有承認或者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提起反訴的權利。 4、勝訴一方有申請執(zhí)行的權利。 (二)雙方當事人共同享有的訴訟權利 1、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利。 2、申請回避的權利。 3、收集、提供證據(jù)的權利。 4、進行辯論的權利。 5、請求調解的權利。 6、自行和解的權利。 7、提起上訴和申請撤回上訴的權利。 8、申請再審的權利。 9、查閱并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 10、要求重新調查、鑒定和勘驗的權利。 11、對法庭筆錄有遺漏或者差錯,有申請補退的權利。 12、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二、當事人的訴訟義務 1、必須正確行使訴訟權利,不得濫用訴權。 2、必須遵守訴訟秩序,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庭紀律進行訴訟活動,服從審判人員的指揮,尊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3、必須履行人民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您好,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1、原告提起訴訟的權利。
2、原告提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和撤回訴訟的權利。
3、原告有申請先予執(zhí)行的權利。
4、原告有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費的權利。
5、被告有對案件提出管轄異議的權利。
6、被告有承認或者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提起反訴的權利。
7、勝訴一方有申請執(zhí)行的權利。
二、當事人的訴訟義務
當事人必須遵守訴訟秩序
1、遵守法庭規(guī)則和法庭紀律。
2、不得偽造、隱藏、毀滅證據(jù)。
3、不得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或者賄買、脅迫他人作證。
4、不得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chǎn)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chǎn),不得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chǎn)。
5、不得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xié)助執(zhí)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
6、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zhí)行職務。
7、當事人必須履行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決、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zhí)行的法律文書。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shù)幕卮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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