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買房想單獨所有怎么辦
婚后買房,房產證上寫的單獨所有,是否為個人財產?
我的答案,從不動產登記簿的推定力看,屬于個人財產;但是,如果有證據能證明登記簿確有錯誤的,真實權利人可向法院起訴。
下面,簡要說明。
不動產轉移登記申請表
甲乙為夫妻關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了一套房屋。之后,共同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物權登記,在申請環節,先要填寫不動產轉移登記申請表,在這張表的背面“詢問筆錄”中,有這樣一句話:申請登記的不動產是共有,還是單獨所有?不動產登記工作人員要當面詢問申請人,并請申請人親筆填寫,是共有還是單獨所有;
如果是單獨所有,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會提醒申請人的配偶,如寫單獨所有,意味著其將沒有該套房屋的物權,并且,其必須在表的最下方作出承諾,親筆寫出放棄該不動產權利的意思表示,這樣,足以證明這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從申請辦理物權登記的主體看,如果登記在夫或妻一人的名下,夫妻雙方必須同時到場,作出上述意思表示;如果是登記在夫妻雙方的名下且為共同共有,夫或妻一方攜帶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等身份證明原件辦理登記;如以前結婚,后又離婚并在離婚期間買房,其必須在轉移登記申請表中作出離婚后未再婚的書面承諾。
推翻不動產登記簿推定力的條件
如果有人提出登記簿記載的權利歸屬或內容是錯誤的,根據法律規定,必須有證據來證明他的主張。
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包括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申請人身份材料、不動產權屬來源、登記原因、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動產登記機構審核材料。
可以看出,不動產登記申請書屬于不動產登記原始資料,上面清晰記載了申請登記時,申請人填寫的內容,且這樣的內容一般情況下均為申請者真實的意思表示(上面已說明,不再贅述)。
以上從不動產轉移登記申請表的角度進行了簡要分析,但是,現實情況非常復雜,需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光說婚后買房登記單獨所有不行,還得說清楚婚后怎么買的房,然后才能分析房產到底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財產。
在婚后購房的前提下,并不是房產證登記為夫妻一方單獨所有這房產就肯定只屬于登記所有人一方,一般如果沒有特殊約定和特定情況,婚后購房即使只登記夫妻一方名字,法律上也仍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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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要準確判斷婚后購買的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產是否夫妻共同財產,主要考慮以下幾方面因素:
1、夫妻雙方有無特殊約定。
夫妻雙方對財產所有權有約定的,以約定為準。需要注意的是夫妻雙方在辦理房產登記時在登記部門簽署的同意房產登記在一人名下的文件,通常不能認定屬于約定所有權歸一方所有。想達到這個效果,雙方要簽訂更明確的書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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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全款購買。
如果是貸款購買,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涉及夫妻用婚后財產還貸的問題,如果是婚后購買,在無約定的情況下,認定為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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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款購買的情況下的資金來源。
如果是全款購買房產登記在夫妻一方甲的名下,且購房款完全由甲的父母出資,或者能證明是甲的婚前財產出資,那么可以認定為甲的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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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只是幾種可能,實踐中的認定往往更復雜,要看具體情況,但是要記住”約定最大“!
婚后買房,但房產證上寫的單獨所有,是一方個人財產嗎?
想要弄清楚這個問題,只要理解我國的婚姻法對于夫妻間房產權屬是如何劃分就可以了。主要是按照婚前、婚后兩部分來界定的:
如果房子是一方婚前全款購買,那毫無疑問就是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后沒有特殊(書面)約定,不因婚姻關系存續時間的長短,購買方對該套房產永久性擁有獨立產權。
如果婚前一方首付購買,婚后夫妻共同參與還貸(或一方負責還貸),除婚前首付以及可能產生的增值部分屬于婚前夠買方所有,婚后還貸部分以及對應的房子增值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本題中雖然房產證注明一方對房產擁有獨立產權,如果沒有書面約定產權歸屬,也非一方用婚前財產的收益去購買,或者并非是購買方的父母等近親屬單獨贈予,那么《婚姻法》的第十七條規定的很明確:
(摘抄)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因此按照本條規定,婚后買房,盡管注明一方單獨所有,排除以上情況,仍然應該視為夫妻共同收入所得,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依法享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后買房雖然房產證上寫的單獨所有,也不能證明房產只屬于登記一方財產,因為除了房產登記信息外婚后買房夫妻之間購房款的出資也決定房產的歸屬。
如果房產證上寫的單獨所有,但是購房款是夫妻共同財產,那么房產也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非登記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房產證上寫的單獨所有,并且購房款也屬于登記一方的個人財產,那么房產應屬于登記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房產證上寫的單獨所有,但是購房款屬于夫妻另一方的個人財產,那么房產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我家第一套房子是老公房,是愛人婚前簽訂的購房合同,過幾年我們結婚后又簽了第二份協議,由基本價改為成本價補交了部分錢。按不動產交易中心的說法,這套房子是愛人的婚前財產,但是婚后補交的部分有我的份額,或者說如果兩個人分開的話可以退我部分錢,婚后房價上漲的部分也要分給我錢。但是房子寫的是他一個人的名字,寫著單獨所有,也確認是他的婚前財產。
第二套房子是我們婚后買的,房產證上只有我一個人的名字,而且還是寫的單獨所有。那么這套房子是我個人財產嗎?答案是否定的,它是我們夫妻的共同財產!因為一是婚后買的房子,二是買房的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盡管房產證上只有我一個人的名字,也寫著單獨所有,這套房依然是夫妻共同財產。
最近因為小孫子上學的原因,我們想把第一套房子改成我的名字(他的戶口不在本地),不動產交易中心辦手續時,工作人員告訴他說,如果是婚內財產很簡單,直接析產就可以了,交一下房本的證件費八十元。現是他的婚前財產,那得先去做個律師見證或者公證處公證,然后再走贈與,多出來每平米15元的費用。而且不管是婚內析產還是辦理贈與,這套房子改名字后就是真正的我單獨所有,沒有他的份了。
最后房本到手,和第二套房子一樣是我一個人的名字,也是寫著單獨所有,但是兩套房子的歸屬卻大不一樣,一個夫妻共同財產,一個是我個人財產。
希望朋友們辦理類似業務時,多問一句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