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屬于集體土地范圍嗎
宅基地屬于集體土地范圍嗎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但是,宅基地一旦經過依法審批后,在宅基地上建筑了房屋,宅基地就隨房屋,長期規房屋所有權人使用。如果買賣或者繼承房產,也將隨房產轉移。這就是說,宅基地上只要有房屋存在,宅基地就歸房屋所有人使用。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農民的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農民岀賣房屋后,不再審批宅基地。由于法律規定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一旦房屋損失,就將失去宅基地的使用權。要想重新建筑新房屋,就要重新審批。如果將房屋賣岀,再重新審批宅基地,按法律規定就不可能。所以農民在使用宅基地過程中,就要掌握這些政策,合理利用宅基地。不依法辦事,自己就會有很多麻煩。
另外,宅基地是屬于集體所有,不是國家的土地。一旦征用拆遷,國家將會按規定對房產進行一定補償的。但宅基地是集體所有。
這要看發給你的土地使用證是國有土地使用證還是集體土地使用證,如果是集體土地使用證或沒有土地使用證,那么這塊宅基地就屬于集體土地,否則就不屬于。
村集體土地的使用,有村民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給你調整宅基地必須經村民會議通過,否則村委會這個決定就是違法的,你可以不執行。
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對于這個問題,我想答案是非常明確的,我國目前階段的土地所有制有兩種形式,即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也就是說,不管什么土地,國家沒有一寸土地屬于私有,只是因為土地性質不一樣,有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買賣和轉讓,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可以買賣和轉讓。比如城市房地產開發的土地,屬于商業性用地,購房者取得房產證和土地證后,可以隨意買賣,不受限制。但農村的宅基地,不屬于商業用地,不得買賣和轉讓。
對于本題所涉及的農民宅基地以及自留地和自留山,其實農民的使用權期限并不都是永久的。對于農民身份不變的人來說,其擁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表述為永久,但這個永久是受限制的,比如宅基地使用權人如果身份發生變化,其宅基地使用權的期限也隨之發生變化,如果不再是農村集體經濟成員,其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只是根據地隨房走的政策繼續擁有,但使用期限由永久變為長期,到房子倒塌后自然滅失。如果農民去世,其宅基地使用權可以隨著房產繼承而轉移,但繼承下來的房產宅基地使用權多數也變為長期,除非繼承人是農業人口并沒有自己的宅基地。
至于自留地和自留山,是人民公社時期的產物,其使用權以戶為單位,是農村實行農業合作化以后,生產大隊為照顧社員種植蔬菜和其他園藝作物需要,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分配給社員長期使用的少量土地。這些土地的使用權,并不存在永久問題,只是長期不變。而隨著聯產承包責任制實行,農村農民原有的自留地和自留山全部納入承包經營的土地范圍,自留地和自留山從此消亡。只有個別沒有實行聯產承包的地方,可以因地制宜,適當擴大自留地、飼料地。國家規定,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場均屬于集體所有,其成員只有使用權,不得出租、轉讓或買賣,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農業生產用途。
應該說,不管是宅基地也好,自留地和自留山也好,所有權都是農村集體所有,農民只是憑借農村集體經濟成員的身份可以獲得使用權,不管使用權是長期還是永久,都無法改變土地所有制,即農村土地屬于農村集體所有制。
簡單地說,宅基地就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所占用的土地。但必須符合相關的條件:
第一,必須是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土地管理法》規定:我國農村集體經濟土地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和成員所有;
第二,必須已規劃為建設用地,因為有的宅基地相對偏遠或者零散,為了節約集約土地,很多規劃到生活方便和住宅相對集中的地方。也就是說,土地上以前建了房屋或者建過房屋,現在也不一定是用于建房的宅基地,有可能規劃為其他用地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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