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話記錄可以用作證據嗎
通話記錄可以用作證據嗎
可以,但僅僅是“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之一。
依我之見:我國訴訟法規定了案件的訴訟時效制度,目的是提醒原告在法定時效內其合法的訴訟權利國家才會予以司法保護,因此,訴訟時效對原被告雙方在訴訟起訴時是否能被法院認可進而使案件順利開始訴訟非常重要。
如果原告認為自己的案件在訴訟時效內,因為曾經在追訴時效內原告“通過電話”找到了被告,要求其履行義務,那么,如同提問者所問“通話記錄”能作為時效中斷印證據嗎?
依我之見一一電話通話記錄依法可以作為時效中斷的證據之一。
二,為什么電話記錄依法可以作為時效中斷匯據?并且是證據之一呢?
我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包括:當事人陳述丶證人證言丶書證丶物證丶鑒定意見丶音像資料丶電子數據等。而“電話通話記錄”,則是原被告曾經為該糾紛而證明原告催告被告的證據,系“電子數據”范疇,是我國訴訟法規定的法定證據之一。
為什么說該電話記錄僅僅是證明時效中斷的“證據之一”呢?因為通話記錄僅僅能證明原告與被告曾經在追訴時效內通過電話找到了被告,但是,電話內容是否是為雙方糾紛,并且證明原告是在催促被告履行義務不得而知。所以還需收集其他證據,比如在與對方電話通話可以進行“電話錄音”,而電話錄音的對話內容正是雙方談及糾紛的內容來進一步佐證通話記錄就是時效中斷的緣故。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通話記錄單只能夠佐證證據。不能作為單一證據使用。證據需要形成證據鏈條。《民事訴訟法》第六章證據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電話記錄和短信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在民間借貸糾紛或者其他債權債務糾紛中,有時沒有借條,有時沒有欠條,有時沒有轉款記錄,有時沒有取款記錄,有時沒有發貨記錄,現有的書面證據很難證明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
第一種情況,電話記錄和短信記錄作為主要證據使用。即使沒有借條或者欠條,電話錄音或短信記錄可以完整地證實雙方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一方直接作為主證據使用,向對方主張相關的權利。
第二種情況,電話記錄和短信記錄作為輔助證據使用。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債權人手中的借條或者欠條缺乏相關的證據支持,電話記錄和籌集記錄作為輔助證據,彌補了主證據的不足,和主要證據構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
現實的交易中,當事人還是要盡可能完善交易程序。向他人供貨,盡可能簽訂買賣合同,每次發貨均有完整的記錄,并有對方的簽字、簽章認可;借款有借條,保留相關的轉賬或者同期的取款記錄等。手續完善了,債權人將來維權可以降低難度,以最大限度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通話記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通話記錄,如果沒有改動,是通話的客觀記載就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否則,法院就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錄音屬于視聽資料,可以做證據,如果僅是通話記錄,不能表達通話內容的,就很難證明你的通話內容,對方否認就不好確認。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同時滿足以下全部條件的前提下,通話錄音通常可以作為有效證據使用。
1、使用手機自帶的錄音功能,在通話過程中完整錄音(使用竊聽器材獲得的錄音證據無效) 2、錄音中的通話內容前后連貫、邏輯通順、內容無疑點 3、未對錄音文件做任何編輯、修改 4、對方對錄音內容無異議,或是雖然有異議但是無法提出可推翻錄音中內容的有效證據 5、錄音證據并非孤證,同時還有其他證據佐證
法院是否有權調取通話記錄?有的人認為依據《憲法》的規定不可以,也有的人認為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其實要搞清楚這個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界定通話記錄這一概念。
先來看《憲法》的規定,《憲法》第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可見根據上述規定,檢查通信的主體只能是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而且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再來看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這里規定的很明確,直接授予了人民法院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的權力,而且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相關單位拒絕人民法院的調查取證,可能會面臨罰款的處罰。
那通話記錄指的是什么呢?通話記錄是指電話用戶包括固定電話用戶和移動電話用戶發起的主叫通話、被叫通話、主叫短信、被叫短信、漫游通話等通話行為在運營商交換機里記錄的各種信息。簡單來說,通話記錄僅僅是對雙方通話行為的一種客觀記錄,這里的通話記錄只是記錄誰和誰在什么時間通過話或發過短信,并不會顯示通話的具體內容。
那法院有沒有權利調取通話記錄呢?答案是可以,但是必須與案件相關且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實踐中,調取通話記錄必須有法院兩名正式工作人員經出示工作證件和單位介紹信以后方可進行,且不得將調取的通話記錄泄露給他人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所調取的通話記錄,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為《憲法》的規定主要保護的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法律事后調取通話記錄的行為因為是事后調取,因此不涉及侵犯通信自由的問題。而通話記錄的性質決定了,法院調取以后并不會得知具體的通話內容,因此也不涉及侵犯通信秘密的問題。因此法院可以依法調取,對于不配合的通信運營商可以以妨礙民事訴訟為由依法予以處罰。
以上,希望能夠對你有所幫助。我是榨汁小二郎,有任何法律問題都可以關注并私信我,我會盡力解答。
電話錄音是可以作為訴訟證據的,但在合法、有效的認定上具有一定的限制:
1.提供電話錄音等證據時,應當盡量用當時錄音所使用的載體,例如手機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調查人員調查收集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的,應當要求被調查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提供原始載體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制件。
錄音證據如果對方有異議時,法院或者鑒定機構會要求您出示原始錄音材料,否則錄音作為證據的證明力將有問題。另外錄音完畢后要整理成書面材料,并克制成光盤。
2.提供的電話錄音不得侵犯他人的隱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 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對于非法證據,例如拘禁、脅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或者其他違反法律禁止規定而取得的證證據,例如私自在他人住宅暗裝竊聽設備竊聽的錄音一般會因被認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權而無效。
3.提供的電話錄音應當盡量有其他證據進行佐證
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是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4.電話錄音應當盡量完整的反映權利義務關系。
錄音應當是由債務人本人的陳述,而不是他人的代述。錄音內容越完整越好,例如債務關系的情況,就需要講明欠款的具體金額,約定的還款時間等等詳細信息。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通話記錄可以用作證據嗎“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