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擔保人有連累性嗎
取保候審擔保人有連累性嗎
交納保證金后因違反規定被罰沒的、保證人不愿意不能履行保證義務的,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或者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拘留或者逮捕)。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九十二條 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違反本規定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其違反規定的情節,決定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其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其先行拘留。 第一百零二條 對于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證人保證的,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情況發生變化,不愿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或者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 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自發現保證人不愿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之日起三日以內通知決定取保候審的機關。
1,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為十二個月,而不是三個月。2,取保候審擔保人的責任就是保證犯罪嫌疑人隨傳隨到,嫌疑人被重新拘留并沒有逃脫法律追究,擔保人不用承擔責任。如果犯罪嫌疑人失蹤了,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經查證屬實后,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對保證人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將有關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3,取保候審中的擔保人終止擔保責任的情形應當是在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而不是開庭以后,或者是在取保候審機關作出取消取保候審決定以后。
取保候審保證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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