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設小金庫違反了什么紀律
私設小金庫違反了什么紀律
(一)查出的“小金庫”資金,除應按規定調整賬目、補交各稅或全額上交財政外,還要處以相當于查出“小金庫”資金數額1—2倍的罰款。(二)查出的“小金庫”問題,要按現行會計制度進行會計處理,一律不得抵減所得稅應納稅額。(三)“小金庫”資金已用于職工獎勵、補貼、津貼和發放實物的部分,應如數計入個人所得額,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對私設“小金庫”問題,在從嚴進行經濟處罰的同時,要根據不同情節,對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嚴肅追究單位主要領導、主管領導、直接責任人和經辦人的黨紀、政紀責任。(四)對私設“小金庫”的有關責任人員,視金額和情節,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金額較小、情節較輕的,給予黨內警告或行政記過處分;金額較大、情節較重的,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或撤銷黨內職務和行政記大過處分;金額巨大、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開除黨籍和行政開除公職處分。
私設小金庫違反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的第二十九條,屬于“其他違法行為”。
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
以及中央紀委監察部《關于印發〈關于各級領導干部接受和贈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處分規定〉的通知》等。
擴展資料:
執紀實踐中,處理私設“小金庫”問題,應當區分情況,準確適用黨紀處分條例:
一是私設“小金庫”涉嫌構成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如果黨組織和黨員私設“小金庫”行為,已經涉嫌構成刑法規定的挪用公款罪、貪污罪、私分國有資產罪、濫用職權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等犯罪,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七條紀法銜接條款的規定,將有關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追究法律責任。
二是私設“小金庫”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行為。如果黨組織和黨員私設“小金庫”金額較小、行為情節比較輕微,沒有達到刑法規定挪用公款罪、貪污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等犯罪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
雖不涉及刑法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八條紀法銜接條款的規定,視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三是私設“小金庫”涉嫌違反其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就加強經濟管理和財務管理,糾正財政違法行為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
如果執紀審查中發現黨組織和黨員,有上述法律法規規定的財政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紀法銜接條例,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雖不涉及犯罪,但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按照《條例》第二十九條紀法銜接條款的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對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一般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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