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子貸款如何處理
離婚財產分割,很大一部分是房產問題,那么對于有爭議或者簡單來說,就是房產還有貸款的情況下,我們該如何處理呢?針對于這個問題,小編覺得主要涉及三個小問題:房屋所有權的性質判斷、房屋按揭貸款的處理、房屋離婚時的歸屬及分割比例。
一、婚后按揭貸款購買房屋所有權的性質判斷
1、夫妻有婚內財產協議的,按照該協議處理。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后按揭貸款購買房屋為共同共有,也可以約定為按份共有,還可以約定為一方所有。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婚內財產協議的約定不能寫成是以離婚為前提條件的協議,否則該協議可能因為尚未生效不受法律保護。
2、婚后按揭貸款購買房屋,夫妻對該房屋所有權沒有約定,那么無論該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還是夫妻雙方名下,法律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婚后按揭貸款購買房屋,如果該房屋購房款的出資及貸款的清償均來自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或一方父母對其子女的單方贈與,且該房產亦登記在出資方個人名下,那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該房產為出資方一方的個人財產。
至于司法實踐中,關于婚后按揭貸款購買房屋所有權的性質判斷有其他情況的,我們只能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有法律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沒有法律規定的,參照法學理論進行分析。
二、婚后按揭貸款購買房屋按揭貸款的處理
婚后按揭貸款購買房屋中尚欠銀行的按揭貸款如何處理?因為法院對房屋歸屬的處理可能涉及貸款人和銀行簽訂的住房按揭貸款合同的變更,所以,法院的一半做法是:房屋判給誰所有,尚未清償的銀行貸款由誰來承擔;誰是按揭貸款合同的主貸人,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法院更傾向于把房屋判給誰所有。但也有例外。
三、婚后按揭貸款購買房屋離婚時的歸屬及分割比例
婚后按揭貸款購買房屋離婚時的分割,法院只有在極少情況下會判決雙方按份共有;大多數情況是判給夫妻一方所有,所有方支付另一方離婚房屋折價款。那么,法院在夫妻離婚時如何處理婚后按揭貸款購買房屋離婚時的歸屬及分割比例?我國婚姻法僅有一些原則性的規定,如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照顧婚姻無過錯方、照顧離婚時生活困難的一方等等。夫妻一方如果想在離婚時獲得房屋的所有權或想多分房屋折價款,那么最好在離婚律師的指導下,結合婚姻法的離婚房產分割原則搜集提供證據,運用法學理論說服法官作出對當事人有利的判決。
四、離婚后如何分割?
1.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約定協議進行辦理。但是人沒有約定的,男女婚后以一方或雙方的名義購買并辦理了按揭貸款的房地產,產權登記在個人或雙方名下,婚后由雙方償還按揭貸款的情況。只要夫妻雙方沒有約定,那么該房產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未償還給銀行的按揭款為共同債務。因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屬夫妻共有財產,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
2、如果男女雙方婚后以雙方名義購買的房地產,以一方名義辦理了按揭,由一方償還貸款,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要是夫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如果沒有約定,無論是登記于雙方名下還是一方名下,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上述情形房產分割的處理,雙方婚后取得房屋產權的,這種情況下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價值分割時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