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為什么不簽訂勞動合同
公司為什么不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相關規定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應該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
可以去仲裁免費的。對仲裁不服可以訴訟人民法院
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因為很多用人單位不懂法。勞動合同雙方自行協商條款,具備法定條款就可以。簽訂勞動合同與納稅無關。 《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簽訂無固定期限的條件取消了“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的限制,既只要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勞動者單方面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就必須接受;現行勞動法框架下,用人單位大都不愿意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其中的原因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能解除而不得終止,因此對用人單位極為不利。另外,新法規定勞動合同到期自然終止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樣,從用人單位違約成本上看,訂立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區別將不再明顯。依照新法,訂立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區別可能只有一點:如果用人單位不想繼續聘用某個勞動者,只要該勞動者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41條的情況,用人單位將無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待固定期限合同到期自然終止)。
謝邀請:這個問題我已經回答無數次了,愿意和大家再學習一下《勞動合同法》。
一、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單位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系,必須在30日內,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索賠雙倍的工資,最多不超過11個月。
二、勞動者在今后應聘時,要保存好在該單位工作時的所有資料。如:(1)應聘錄取通知書;(2)上崗培訓考試成績單;(3)工裝;(4)工資發放表;(5)加班加點通知單,以及單位讓你簽字的憑證。(6)本人參加單位生產工作的影像資料。
三、勞動者與單位一旦發生了勞動糾紛,不論是對部勞動仲裁的公堂,還是走司法程序,我國的法律有明確規定,那就是:“誰主張,誰舉證。”那么,有了以上這些資料和證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這起“官司”將必輸無疑。
勞務合同適用年滿60周歲的勞動者,臨時性工作和個人雇工,其他情形應當適用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企業承擔法律責任相對較輕,比如不用給勞動者上勞動保險,單方解除合同不用賠償等。
不簽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有多大風險?
首先,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若超過一個月不簽訂勞動合同,則自第二個月起,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每月二倍工資,一直支付到一年(共11個月),也就是相當于勞動者干了12個月,用人單位需要支付23個月的工資。
其次,超過一年,用人單位仍然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自用工滿一年起,則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然,滿一年后的工作時間,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資。
隨著勞動者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主張二倍工資的越來越多,尤其是出現很多死磕派,故意不簽合同,正好干滿12個月,然后拿23個月工資走人。
所以,如果勞動者不愿意簽合同,用人單位最好不予錄用,否則風險由單位承擔。
勞務派遣的罪惡罄竹難書,既然今天有年輕人還搞不明白什么是勞務派遣,那我就說一說。
從歷史上講,勞務派遣的適用范圍很窄,僅針對沒有純種日耳曼血統的納粹兵工廠工人所使用,不允許這些不純種血統的工人擁有正式編制。很明顯,勞務派遣系因種族歧視產生的這么一種用工制度。
時至今日,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所劃定的派遣工適用范圍,我們可以看到,勞務派遣工的適用范圍,也并不寬。
我就舉一個最通俗的例子。
中藥里面,有一種叫做[芒硝],它的實際應用場合也十分的窄。可是在許多年前,有一個江湖騙子,認為芒硝能治百病,于是不管什么病人,凡事來找他看病,他都開了一大瓶芒硝給別人吃,結果治死了很多人。當然,現在這個江湖騙子已經在監獄里面,可能永遠都出不來了,他就是臭名昭著的胡萬林。
也就是說,[勞務派遣]就是[芒硝],只能在少數場合使用,而不適用于多數情況。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已經說的很清楚了,對于臨時性的、輔助性的,暫時替代性的工種,我們可以使用勞務派遣,然而對于主營業務崗位,特別是長期的主營業務崗位的員工,絕對不能使用勞務派遣。
然而現在的派遣公司多如牛毛,他們根本就不管你這些。他們照樣把勞務派遣濫用,甚至還勾結用人單位,吃大企的錢,吃財政的錢,偷保險,克扣員工利益,公然違反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甚至還涉嫌合同欺詐。
用人單位正是在這么一種不健康的大環境下,因為經不住利益的誘惑,才讓大范圍主營業務崗位的員工跟勞務派遣簽的合同。
很明顯,勞務派遣公司會承擔所有違法的責任。比如,不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又比如,派遣公司有專門的律師團隊針對因病被勸退員工的起訴等等。
勞務派遣的罪惡,真的不是一天能夠講的完的。但希望更多的90后年輕人明白,不要讓自己陷入勞務派遣的騙局,盡早脫身,謀求一個真真正正對自己發展有前途的工作。
因為單位的違法成本實在太低了,再加上大多數員工本身就沒有多大的經濟能力,如果真的要申請勞動仲裁的話,根本耗不起,也就選擇忍氣吞聲,這么一來那些單位就更加囂張了。確實,如今有監管投訴部門,但你要知道,如果真的不是被公司逼得急了,是沒有任何人會想去投訴的,投訴=丟工作,現在的就業環境又不是特別的好,那些有房貸、有家庭的人,是不敢輕易跟公司鬧掰的。當然了,不懂法也占很大一部分,對于很多人而言,有一份能夠溫飽的工作就十分不錯了,只要每個月能夠準時拿到工資,誰在乎你有沒有簽勞動合同呢?難度太大也是其中很重要的一個環節,雖然我國法律一直在保障勞動者的權益,但凡事都有解決的方法,單位要防止員工去投訴,當然會做出相應的改變,最簡單的一個方式就是;不跟你簽合同不幫你繳社保每個月發現金上班不用打卡不讓你保留任何證據的情況下,你即便真的要去投訴,也是難上加難。終歸到底還是一句話,整個大環境就是這樣。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公司為什么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