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
關于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
宅基地僅打下基礎還沒有建房可以單獨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但需要注意的是為保證宅基地的利用率,一般要求自取得宅基地審批手續之日起兩年內房屋須修建完成!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可單獨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依法取得宅基地建造住宅和附屬設施的可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
可以確權登記,但所應提交的材料略有不同:
1.兩種均需提交的材料:戶口簿、身份證;權屬來源材料;規劃許可證;權籍調查表、宗地圖、界址點坐標等;
2.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的還須提交房屋建設的材料;房屋平面圖等。
提交以上材料的目的:
1.戶口簿、身份證是證明集體成員身份的憑據;
2.權屬來源材料和規劃許可證是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依據,無這兩種即為非法用地。
3.權籍調查表、宗地圖、界址點坐標是對宅基地空間位置信息及面積、四鄰等自然信息的表述。
4.房屋建設材料是房屋建設的依據。
新規定:
根據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2020.4.12)的新要求,農戶房屋建成后,鄉鎮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實地檢查驗收農戶是否按批準的面積、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準的面積和規劃要求建造住宅,并出具《農村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驗收意見表》,通過驗收的農戶可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希望能幫到你!
正常。因為宅基地屬村民小組集體所有,不屬國有土地,不可上市轉讓,賣買。
一、宅基地的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權 第一百五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重新分配宅基地。第一百五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但是,宅基地一旦經過依法審批后,在宅基地上建筑了房屋,宅基地就隨房屋,長期規房屋所有權人使用。如果買賣或者繼承房產,也將隨房產轉移。這就是說,宅基地上只要有房屋存在,宅基地就歸房屋所有人使用。
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農民的宅基地實行一戶一宅,農民岀賣房屋后,不再審批宅基地。由于法律規定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一旦房屋損失,就將失去宅基地的使用權。要想重新建筑新房屋,就要重新審批。如果將房屋賣岀,再重新審批宅基地,按法律規定就不可能。所以農民在使用宅基地過程中,就要掌握這些政策,合理利用宅基地。不依法辦事,自己就會有很多麻煩。
另外,宅基地是屬于集體所有,不是國家的土地。一旦征用拆遷,國家將會按規定對房產進行一定補償的。但宅基地是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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