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房多賣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出賣人先后或同時以兩個或兩個以上買賣合同,將同一特定的房屋出賣給多個不同的買受人。出賣人的這種行為也就是一房多賣。一房多賣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那么北京一房多賣的法律規定是什么呢?接下來小編就來為大家解答。
一、北京一房多賣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二、一房多賣的處理原則是怎樣的呢
首先,已經辦理過戶手續的購房人獲得商品房的所有權。
商品房作為不動產,其所有權的轉移必須登記,而且是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凡是辦理的過戶登記的購房人已經合法取得了該商品房的所有權,其他購房人不能對其主張權利。當然,如果辦理過戶手續的購房人是與房屋出賣人惡意勾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過戶的,其他購房人可以主張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因該合同取得的房屋應當返還。
其次,未辦理過戶登記的其他購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賣人的違約責任。
未辦理所有權過戶手續的商品房買賣,買賣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房屋的所有權并沒有發生轉移。所以,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原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要求商品房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包括返還已付購房款和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解答的關于北京一房多賣的法律規定是什么問題的相關法律知識內容了,綜上所述呢,我們可以了解到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