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公司帶來損失怎么處罰
給公司帶來損失怎么處罰
公司沒錯。
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屬弱勢群體,其承擔賠償責任能力極為有限,只適用合理賠償原則。按照《工資支付暫行條例》(1994年) 用人單位禁止非法扣除工資 “……職工違紀違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而應予賠償的,可從職工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其當月工資的20%,并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不得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五月份工資最少可以拿到1200元(如1200元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則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如果老板繼續推脫,則可以攜帶相關證據資料到勞動部門反映。對個人的影響就是六個字“經一事長一智”。
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公司既是企業財產的所有人,又是企業的管理人,一旦發生員工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情況,公司就具有雙重身份,其既是受害人,又是員工的管理者。如果在這樣情況下,讓員工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而作為管理者的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是不公平的。
為此,勞動部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就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顯然,勞動合同中規定的違約責任是員工承擔賠償責任的主要依據。
謝邀!這個問題,本人認為,每個人在工作中,難勉犯這樣那樣的錯誤,當然犯了錯,要認識錯的根源、想出補救的措施,決不可以置至不理,現就主題分解:首先主動找領導認錯、并寫深刻檢查(工作中失誤前后情況、給企業造成損失(本人愿意經濟賠償……)今后努力工作的表現……)以此得到領導和同事們任可。
眾上述情況,每個同志在不同的崗位上,由于一時的疏忽,犯了錯、并不奇怪,但面對犯錯的輕重點,要認識、以此為警界,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斷上進和發展(把原給公司造成損失逐步彌補)這樣領導對你犯的錯,可以從輕處理,同事們也看好你!
當然這是本人的見解,如不當之處,請見諒!
竭誠為您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
一般情況下,在員工與企業的建立勞動關系時簽訂的勞動合同會對這樣的東西進行約定。如果沒有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可以根據過錯程度、免責事由、造成的經濟損失的大小等多方面跟企業協商。望采納。
針對這個問題,如果的確是因為員工因為疏忽大意給單位造成了,損失,那么員工要承擔賠償責任,這點是確定的。但怎么賠償、賠償多少,這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這個損失額怎么確定?肯定不是公司說了算,也不是員工說了算。如果雙方能達成一致,那就沒問題,如果達不成一致,一般需要第三方有資質的評估公證機構來確定損失額度。
二、員工在這個損失案例中承擔多少責任,是員工全額承擔,還是按照一定比例承擔,這個公司需要有一個合理的方案,如果有爭議,那就要看雙方的證據來評判,如果金額較大的時候,可能就需要法院來判定。
三、公司可以在員工每月工資中按比例扣除一定的工資來賠償工資,但一般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綜合以上,我們一定要注意,損失金額的合不合理、自己在損失中究竟承擔多少責任比例、以及每月工資中扣除的金額合不合理。也就是說,發生了損失,只要還在公司繼續做,那么就可以不用掏現金來賠償,而是從工資中每月比例扣除。但如果產生離職的情況,那么公司可以通過法院起訴的方式來要求員工賠償。
這個問題,可以根據情況而定,損失的嚴重性,還有看損失是客觀原因還是主觀原因,如果全部損失都要員工自己負責人,你這個人道主義是說不通的,因為人都會范錯誤,范是難免,如果范了,適當的懲罰一點點員工,讓自己能夠引以為戒。
老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勞動者是否應該賠償用人單位,這需要區別對待:
1、勞動者故意造成的損失需要100%全額賠償用人單位,比如因為心情不好,故意破壞用人單位的產品、設備等;并且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參照公司規章制度,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2、勞動者存在重大過失的,需要賠償用人單位50%左右的損失;明顯可以避免的錯誤,比如因為違章操作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的、喝酒后工作造成損失的,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一半左右的損失。
3、勞動者一般過失或者正常工作不存在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造成的經濟損失,無論大小,均不應讓勞動者承擔。比如讓沒有保管義務的銷售員承擔盤點后的貨物損失。用人單位不能將經營風險轉嫁給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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