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判案不公怎么辦?
人們之所以有矛盾需要去打官司,是因為人與人之間的想法不一樣,認知不一樣,對法律的了解不一樣。法院判決的是客觀的事實,但主觀上的矛盾是很多人打官司的根本。法律可以公平的裁決一件事,但很多時候并不能讓每一個人都滿足判決結果,因為有些是當事人主觀問題,另一個原因是誰也不能保證每一起案件都判決的絕對公平沒有失誤。所以,總有一些情況下,當事人對判決結果是不滿意的。今天來給大家聊一聊,當你對法院的判決不滿意的時候,應該怎么辦?
中級法院判案不公怎么辦?
主要有三種辦法:上訴,申請再審,申訴
首先關于上訴:
我國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在法律規(guī)定的時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自收到一審裁定書或判決書次日起計算,不服刑事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日;不服民事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日,不服民事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日;不服行政判決的上訴期限與民事案件相同,都是從當事人收到裁判文書之日起計算。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了上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同意則由人民法院決定。上訴狀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可以交上一級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與行政案件的上訴費用與一審法院的案件受理費用相同,刑事上訴不交費。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及副本后,會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發(fā)送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提出答辯,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后5日內會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上訴人。上訴人提出上訴后反悔的,可以申請撤訴,但必須在法院沒有正式立案之前,如果申請撤訴在二審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決之前,二審法院會決定是否允許撤訴,準許撤訴的,二審程序即告終結,一審法院的裁判即發(fā)生法律效力,不準許撤訴的,訴訟將繼續(xù)進行。
其次這些情況下可以申請再審,申請再審的法定條件:①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②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③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④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⑤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
另外還可以選擇申訴,申訴是訴訟當事人對已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服時,依法向法院或者檢察機關提出重新處理的要求。對于已生效且時間超過兩年的判決、裁定,當事人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提出申訴,申訴不受時間限制。申訴的條件和理由沒有嚴格的法律規(guī)定,也與再審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在申訴期間,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zhí)行。
此外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民事審判最后一種方式就是若發(fā)現檢察官、法官有枉法行為或其它違法行為,可以向紀檢監(jiān)察部門投訴舉報,也向信訪部門進行反映。但是在目前建設法治社會,深入全面推進的今天,檢察院、法院枉法裁判的案例非常少,所以這種情況可能性較小,一般來講,只是理論上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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