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領結婚證分手彩禮還要得回嗎?
男婚女嫁,一般婚約為先,古代即有“三媒六聘”、“六禮”等程序,雖然現在結婚風尚已經刪繁就簡,移風易俗,但婚前給付彩禮等一些風俗還是被保留下來。現實中關于彩禮的糾紛也隨之而來。
未領結婚證分手彩禮還要得回嗎?
案情簡介:
毛某與袁某經親戚介紹認識不久后即確認戀愛關系,雙方于2018年4月訂婚,毛某給付袁某彩禮、見面錢等32000元,以及給女方購買價值為20000元左右的的首飾,以及各項戀愛支出50000余元,此后雙方按照當地風俗舉辦婚禮,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后雙方因為瑣事經常發生吵打導致分手,分手后女方袁某拒絕返還任何彩禮,毛某遂將袁某訴至宣威市人民法院,要求返還彩禮等款項共計102000元。
庭審中,被告袁某辯稱,上述錢款是原告對自己的贈與,屬于戀愛經費開銷且已經被用于生活開銷,此外,雙方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實際共同生活過,結婚時自己也有陪嫁等,因此原告毛某要求返還彩禮的訴求于法無據,自己不應返還任何款項。
審理認為:
彩禮是雙方為了婚姻的訂立而支付的款項,在法律性質上是一種以結婚為生效條件的贈與行為,并非無償的贈與。原被告雙方雖按照農村風俗舉行婚禮但是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符合法律規定關于返還彩禮的情形。但關于退還金額問題,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被告的嫁妝折抵,雙方共同生活過等事實,宣威法院酌定部分返還彩禮錢,判決袁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彩禮錢50000元。
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未領結婚證分手彩禮還要得回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二)〕第十條作出了如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此條規定所堅持的基本原則是在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時,是以當事人是否已經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的。即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后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是在第(二)、(三)項的情形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此條司法解釋為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婚約階段(即未締結婚姻關系階段)和合法婚姻階段(即已締結婚姻關系階段)發生的彩禮返還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對于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即同居關系)而發生的彩禮返還糾紛該如何處理并沒有規定。
依據司法解釋,沒領結婚證是可以返還彩禮的。
二、不予返還彩禮的情況有哪些
1、已經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男女雙方同居生活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家庭。如果雙方解除這種所謂的“婚姻”關系,將會給女方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確定這種情況下彩禮不再返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禮已經在共同生活中花費掉,其權利的客體已經不存在,屬于返還不能;另一方面彩禮用于共同生活,事實上已經與“夫妻”共同財產相混同,也不應當返還。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因為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義交往,在交往過程中,雙方都在為將來締結婚姻做著準備,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會給對方帶來很大的痛苦。這種情況下婚約的解除并不是當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將彩禮予以返還,就有點不近人情,與風俗習慣相違背。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綜合上面所說的,彩禮錢是屬于男方給予女方的結婚禮錢,只要雙方一結婚那么這份彩禮錢就可以作為女方的個人財產,但如果沒有結婚,那么男方是完全可以讓女方退回自己的這筆彩禮錢,這是屬于女方沒有按婚姻法履行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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