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批捕了必須判刑嗎
被人民檢察院正式批捕了也不一定就會判刑,因為判刑并不是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況且,判刑的標志是法院的刑事判決書,而不是人民檢察院的逮捕決定書。雖然逮捕是一個相對比較關鍵的信號,但隨著逮捕后調查工作的深入,什么樣的結果都是有可能發生的。
一、被檢察院批捕了必須判刑嗎?
不一定,只能是經過人民法院的審判之后,才能確定被采取逮捕措施的人是否有罪,是否需要判刑。逮捕屬于我國刑事強制措施中最嚴重的一種,而一般只有對符合規定的嫌疑人、被告人才能采取這種措施。逮捕的條件是: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對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有證據證明有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行為的。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標準低于定罪的標準,不要求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所有證據都已查證屬實,只要求有證據已被查證屬實即可。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關于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基于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才符合逮捕條件。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被批捕了必須判刑嗎
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是經過公安機關的偵破,從方方面面收集案件的材料和證據, 罪責達到入刑條件的,公安機關就會報請檢察機關申請批捕。檢察機關根據公安機關送上來的批捕材料,經研究才作出批捕的決定。
之后案件就交由檢察機關接手辦理,檢察機關會根據公安機關送上來的犯罪材料,進行逐條的再三核實,如果發現列舉的犯罪記錄與事實不符,就會把材料退還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材料完畢后,檢察機關還要對補充的偵查材料進行再三核實,與犯罪事實不符或者是構不成犯罪的,會取消批捕。
如果檢查檢察機關確認,案情屬實,已經達到了觸犯刑法的,就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根據檢察機關提出的上訴材料決定立案,才進入審判的日程。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的內容及列舉的起訴項目,經過訴辯雙方的唇槍舌戰,最后依照刑法的條款量刑,對沒有達到入刑條件的,會宣布當庭釋放,同時,檢察機關可以提出抗訴。法院對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才宣判罪名成立有罪的判決。對法院的判決不服,可以提起上訴。
二、檢察院批捕后的流程
檢察院批捕后,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刑事案件當中有些最基本的法律常識在現實生活當中的運用也是比較普遍的,可還是有很多公民就連最基本的批捕都是一知半解的狀態。人們會覺得批捕之后案件就不存在著任何的轉機了,司法機關的每一個決定都會對犯罪嫌疑人產生重大的影響,判刑不是能匆匆斷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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