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什么叫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九十九條第三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3〕15號)第二條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主要有:第一,行為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這是前提;交通肇事但按照《解釋》第1條和第2條的規定尚未達到犯罪標準的,即使逃逸,亦不屬于其范圍。第二,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人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否則亦不能認定有“逃逸”行為。換言之,“逃逸”是具有主觀評價色彩的。第三,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逃避法律的追究的目的。第四,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二、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8種情形: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
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擅自逃離事故現場,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責任無法確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脫責任的行為就算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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