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界定公民資格的依據
憲法界定公民資格的依據
答案:D解析:D項符合憲法總綱之內容,是正確答案,見于《憲法》第13條.A項并非一切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例如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公民即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B項憲法對華僑、歸僑及僑眷權益的保護均作了規定,《憲法》第50條即為明證;C項憲法對勞動者休息及休養的設施建立亦作了規定,見于《憲法》第43條第2款.
公民依照憲法規定享有的人身、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基本權益。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我國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權利和自由包括: 1、平等權 2、人身自由 3、政治權利和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 5、監督權和取得賠償權 6、社會經濟權利 7、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8、婦女、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 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 (一)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二)遵守憲法和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三)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四)保衛祖國,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五)依法納稅
《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與人格權;
(5)監督權;
(6)社會經濟權利;
(7)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
(8)婦女保護權;
(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10)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受國家保護。
受教育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礎。所謂受教育權,是指公民享有從國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機會和獲得受教育的物質幫助的權利。受教育權包括兩個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學接受教育的權利;二是國家提供教育設施,培養教師,為公民受教育創造必要機會和物質條件。如某一個人沒有受教育的機會,無法上學,他就喪失了受教育權;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質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也可能落空。
《中國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2、按照國家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平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參政權是指公民參與社會政治生活的權利,主要包括【復決權】、【罷免權】、【創制權】、【選舉權】。 復決權,公民以投票方式對立法機關通過的憲法或法律應否生效作出最后決定的權利。 罷免權,選民或選民單位依法撤銷他們所選出的人員職務的權利。 創制權,是指公民在法定人數內可以提出立法建議案,交立法機關討論修改或經投票直接制定為法律的權力。 選舉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規定享有參加選舉的權利,包括參加提名代表候選人,參加討論、醞釀、協商代表候選人名單,參加投票選舉等。
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個國家的國籍,并根據該國家的憲法和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人。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國公民。在我國,公民是一個法律概念,人民是一個政治概念,公民資格的取得以是否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為標準,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只能有一個國籍,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如果一個人既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又具有其他國家國籍,那他要么放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要么放棄他國國籍,我國不承認雙重國籍。公民的概念是一個國家中的公民必須履行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同時享有法律所規定的權利。被判刑,包括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只是限制或剝奪部分公民權利,并不影響作為我國公民的法律地位和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他們的其他權利仍然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另外,僑居國外的華僑,因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仍然屬于我國公民,在國外要受到我國外交機構和我國法律的保護。
我國的憲法公民基本權利是:公民權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憲法加以明確規定。我國憲法對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體現了廣泛性、平等性、真實性以及權利和義務的一致性。
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公民依照憲法規定在政治、人身、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享有的主要權利,也叫憲法權利。它是公民最主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權利。根據我國憲法規定,我國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公民的平等權。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所有公民的合法權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公民都不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權;任何公民都不得強迫其他公民承擔法律以外的義務。簡言之,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社會主義法制的一個基本原則。這一憲法原則包括了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即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有權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權利,及政治上表達個人見解和意見的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正常的宗教活動受國家保護。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4.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正常地生活、學習和工作的保障,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參加國家政治生活、享受其他權利和自由的前提條件,也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權利。我國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等。
5.公民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和取得賠償權。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為了保障公民的批評、建議和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權利的行使,憲法還規定,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依據憲法,刑法對國家工作人員侵害公民行使上述權利的行為也作了懲罰性規定。憲法和國家賠償法同時規定,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6.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物質保障,憲法對公民享有的社會經濟權利作了具體的規定。在我國,公民享有廣泛的社會經濟權利,這些權利包括公民的勞動權、休息權,以及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和物質幫助權。憲法規定公民享有勞動就業和獲得相應勞動報酬的權利,以及為保護身體健康和提高勞動效率而休息和休養的權利。值得一提的是,勞動也是公民的一項光榮義務,有勞動能力的公民,必須通過積極參加勞動,為社會貢獻自己的力量。憲法還規定了公民在退休后,有獲得生活保障的權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后,有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幫助。
7.公民的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憲法規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接受教育,既是權利,又是義務。作為權利,公民只要達到一定的年齡,就有權進人各類學校或通過其他教育設施和途徑學習科學文化知識;任何人包括其監護人在內都無權剝奪公民的受教育權;國家要重視發展教育事業,以保證公民受教育權的充分實現。同時,受教育作為一項義務,公民又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在一定形式的教育設施中,接受科學文化知識的教育;其監護人也有責任幫助公民接受教育。另外,憲法還規定了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有益于人民的創造性工作,要給予鼓勵和幫助。
8.其他方面的權利。憲法除對所有公民應普遍享有的權利和自由作出規定外,還對特定群體的公民,作了專門規定,給予特別保護。主要是指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以及華僑、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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