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遺囑的遺產是怎樣分配四個子女
在沒有訂立遺囑的情況下四個子女作為繼承人應該均等的分割父母的遺產,但均等分割遺產建立在各位繼承人的生活狀況,對父母的贍養情況都大體相同的,如果有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有些子女的生活特殊困難,就可以多繼承遺產。
一、沒有遺囑的遺產是怎樣分配四個子女?
(一)一般情況下應遵循份額均等的分配原則:
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分割財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平均分配遺產。
所謂的“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相同相近。
所謂的“均等分配財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任何明顯差別。
(二)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均等分配: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
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兩個條件的,才能在遺產分配時給予適當照顧。
所謂“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無法維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繼承人相比生活質量比較差。
二、沒有遺囑子女是唯一的繼承人嗎?
沒有遺囑子女不是唯一的繼承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回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答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除了四個子女之外,在父母沒有訂立遺囑的情形下子女并不是唯一的繼承人,除了子女外,第一順序繼承人還有父母的父母,遺產全部由4個子女進行分割的,除非是爺爺奶奶和姥姥姥爺也全部都去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