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了可以給孩子改姓名嗎
你好,你的問題比較麻煩,兒童未滿十八周歲,修改姓名必須要父母雙方同意。過程由 去兒童戶口所在地。地方的司法局公證處,去之前要想好孩子叫什么名字,以免尷尬到了公證處的時候還沒取好名字在坐著干想。必須帶有,夫妻雙方戶口本,兒童戶口本,兒童出生證明(兒童出生時醫院給的)夫妻雙方帶有結婚證或者離婚證。到了公證處夫妻都同意修改姓名和名字才能辦理工作,然后七個公證日去拿公證書,帶上公證書,到當地戶口的派出所登記已取好名字的公證書在網上登記就差不多了,后面派出所會給你辦完。其實辦理的這個流程并不麻煩,最麻煩的就是離婚的夫妻同不同意孩子修改名字,改姓是最最最最麻煩的,一般男方不會同意。第二種方法就是孩子滿十八周歲,有了自主能力了,就可以自己去修改姓名。
在實踐中,離婚的時候對于婚生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問題要慎重處理,按照法律規定來走,離婚之后如果有撫養權的一方想要更改孩子的姓名的,那么離婚了可以給孩子改姓名嗎?閱讀完以下小編為您整理的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
一、離婚了可以給孩子改姓名嗎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復函》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女方未經男方同意變更孩子姓名的行為是不當的,應當說服其恢復孩子的原姓名。
我國《婚姻法》第16條規定是這樣的: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經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后確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變更,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父母離婚,任何一方無權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
上面說到,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法律規定成年子女有權自己更改姓名,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更改,必須由監護人雙方協商決定。
首先,需要和孩子生父協商,并需要書面同意的證明材料。如果孩子滿10周歲,還需要爭取孩子的意見,但是如果孩子已經滿18歲,需要征得孩子的同意;
其次,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本、離婚證等材料到戶籍所在地當地公安局/派出所辦理。戶籍辦理機構須要雙方的簽字后才能給孩子改姓更名的。
離婚了可以給孩子改姓名嗎
二、離婚孩子撫養權怎么判
離婚后孩子撫養權問題,規定在《婚姻法》的三十六條和三十七條,大體精神是,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較為詳細地規定了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處理孩子撫養問題的意見。
1、什么情況下,法院將孩子撫養權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一、兩周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第二、孩子雖然兩周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后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
第四、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于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洶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第七、十周歲以上的孩子愿意隨母親生活的。
2、什么情況下,法院將孩子撫養權判歸男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一,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第二,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第三,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女方卻處于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第六,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據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對哺乳期后、二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爭執不下時,人民法院一般會依照上述法律規定,結合夫妻雙方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孩子的撫養權。一般情況下,誰具備上述優越條件的,即由誰優先取得孩子的撫養權。
如果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基本相同,那么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一般還會根據《若干意見》第4條的規定來作為確定孩子的撫養權的一個優先條件。《若干意見》第4條規定:“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可作為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如果孩子的年齡已到十周歲以上的,法院在作出判決前還會考慮該子女的意見,即征求該孩子的意見,看他愿意和誰在一起生活,并以此作為判決的依據。但同時也希望能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妥善解決問題,以使孩子能在健康的環境中成長。
三、離婚不給撫養費怎么辦
一般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了。我國《婚姻法》規定,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導致對方拿不到撫養費的話,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如果不給撫養費方存在減少給付情況,那他可以減少給付。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于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么可請求減少給付。
2、如果一方拒不交納人民法院有關撫養費的判決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執行。
如果一方不執行的是離婚協議中約定應給付的撫養費,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而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原協議約定為證據,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其應盡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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