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該不該要回以前的錢
愛情有風險,贈予需謹慎
熱戀中的男女不僅會在各種節日里贈送禮物,而且在日常也要紅包相伴以示愛意。但分手后,這些禮物該怎么處理,那些送出去的紅包還能不能要回?這成為很多人糾結的事情。
有這樣一個案例,林某與方某熱戀,林某不僅時時給予女友方某大數額轉賬,而且連每月的工資都如數上交,但最終兩人因家庭原因而分道揚鑣。林某聲稱,戀愛期間給予方某的款額多達50萬元,這還沒有包括贈送的禮品,林某要求返還戀愛期間的花費,但方某說其中一部分已經在戀愛期間消費了。最后,林某提供了銀行轉賬憑證、工資單等各種證據,在法院的調解下方某退回了30余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法地比較明確:當事人要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實踐中,對于彩禮返還問題由于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一般處理起來比較容易。但對于房、車、首飾等貴重物品,法院在審理這類案件時,往往會根據當地經濟水平和雙方收入水平考慮財產價值的大小,對給付方的生活造成影響和困難,如房產、汽車、貴重首飾、較大金額現金等,雖然是自愿給的,但因為是為了達到結婚目的,因此會支持返還請求;對于給付的價值不大的財物,屬于禮尚往來,一般按贈予處理,不予支持返還;對雙方共同消費的支出,例如購買衣物、食品等日常生活必需品、共同旅行開支等,雖為一方支付,但因該錢款支出已消費完成,一般不再返還。
分手后該不該要回以前的錢?可這費用怎么算的呢。
兩個人在一起,是一定要約會,逛街,吃飯,看電影什么的吧,這樣的費用,也需要算很清楚,歸還嗎?覺得有點不可思議,兩個人在一起,談的是感情,磨合的是兩個人性格,脾性,期間會產生一些正常的花銷也很正常,節日,紀念日什么的給個驚喜,買個禮物,這些都是戀愛的必備,難道分手時,還需要做一下清算,然后歸還嗎?每一段感情都有它美好的地方,如果分手,那可能會有諸多原因,但不能喝因為分手否認在一起時的那些快樂,如果最終還要清算這期間的費用,然后歸還,那這戀愛未免太不可思議了吧。
如果戀愛期間,涉及了彩禮問題,那么歸還回去,也是可以理解的,畢竟每一筆彩禮都不是小數目,我有個朋友就是這樣,兩個人訂婚后,突然因為某些原因分手,然后我朋友就將彩禮錢全部退還給男方,這一點我覺得完全可以理解。
但就戀愛期間那些瑣碎的費用,不應該清算歸還。
看過新聞,有些分手后竟然求復合不成憤而行兇。對待感情和工作理應一樣,有個考核期,要通過方方面面觀察示愛對象的人品,性格,和工作能力,是否是個正義的君子,那種齷齪小人就算荷爾蒙再爆滿也不能接受。考核通過,就算后面分手,對方也不會提出這個要求。照常理,談戀愛期間如果不另外寫欠條,所花費的屬于自愿支付和饋贈,法律上沒有義務要歸還。但是他既然提出來就說明他是個不好惹的小人,破財消災,只怪自己識人不清,積極協商,該退多少退給他,好聚好散,免生事端。
關于您分手后,對方要求戀愛期間的費用,該不該還這個問題,首先我以為這個問題不可以一概而論,該還或者不該還需要分情況而定。
第一種情況,你們戀愛期間一切費用均屬消費正常范圍內,當然這里的正常范圍是根據你們可承擔的消費能力為衡量標準,通俗點講就是能花的的起這些費用。這種情況我的觀點是不該還。
第二種情況,你們戀愛期間有些費用,女方可能確實花銷太離譜,超出正常男女朋友之間的花銷,那么離譜的部分適當的歸還也是可以的。畢竟付出的太多沒有得到結果,男方的心理也不平衡,也是人之常情。
總結,一般分手是不會出現歸還費用這種情況的,既然出現了定是有原因的。
談戀愛期間都是自愿的,男人給女人花錢是因為他愛你,而并不是你去搶的,去偷的。在談的過程中他應該能分清了是怎么回事?談的不好就要算經濟帳,有點太不像個男人了吧,那么當初給對方的目的是什么?你要把東西還給他了,他能還回原來的你嗎?
奉勸男女戀人,在沒有成熟要走到一起時,男人不要給女人太多經濟物品,女人也不要接受太多經濟物品,真能成了也無所謂,成不了,世界就會多一對仇人!
個人覺得,你若死心了,就把他父親給的紅包歸還了,免得日后那那人以此為借口復合或者說一些惡心人的話。如果沒死心,都好好找找自身原因,不要從別人身上找原因,可以分為一般原因,可以接受原因,零容忍原因,前兩個可以嘗試復合,后一個果斷放棄。這個社會離了誰不照樣過,但古語有云: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這只是建議,希望能給你有用的參考。
在現實生活中,因為戀愛期間贈與的財物發生糾紛的不在少數,而具體的財物是否可以要求返還,要看贈與財物時,是否是目的贈與或是附條件的贈與。如果當事人贈與的財物并不以結婚為目的,只是為了表達感情主動給付的,譬如“520元紅包”、“1314元紅包”,或是用于兩人日常生活開支的,小額的款項,按照一般生活經驗,屬于一般性的無償贈與,其所有權在交付時即轉讓,受贈人可不予返還。如果當事人贈與的財物以結婚為目的和前提,譬如購房、購車這樣的大額開支,幾萬元的大額轉款等,即存在“彩禮”的性質,在兩人分手后,贈與目的落空,受贈人應當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