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施工合同的種類
無效施工合同的種類
(一)合同主體不合格
建筑施工事關重大,施工人有無相應資質關系到當事人履約能力、施工質量等。沒有資質、低于相應級別資質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為無效合同。《建筑法》第13條規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建筑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劃分為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實踐中,有相當一部分施工合同由自然人與發包方所簽訂,由于自然人沒有相應的資質,所以這類合同均應當認定為無效。
(二)違法招標、投標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在招標方面,這一點在案件審理中較易被疏忽,由于目前并非所有的建設工程都需要招標,《招投標法》第3條,在以下建設項目包括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項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招投標法》第50條,第52條,第53條,第54,第55,第57條規定了六種無效的 情形。主要存在于招標過程中招投標人相互串通、弄虛作假等行為,若中標無效,則當事人由此簽訂的施工合同必然無效。
表現為:應當招標的工程而未招標;招標人泄露標底的;投標人串通作弊、哄抬標價的,致使定標困難或者無法定標的;招標人與個別投標人惡意串通,內定投標人的;國家重點建設及大型建設工程公開招標的,其投標單位少于3家議標。
(三)違法分包,非法轉包建設施工合同
《合同法》第272條,
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條,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不得將工程肢解發包。第78條,本條例所稱肢解發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四)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本條例所稱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承包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的肢解分包,是指建設單位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不同的的承包單位的行為。建設工程可以分包,但是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這個問題我無法理解,土地承包合同無效,怎么會出現這種情況。難道上面還會出現怎么低級的差錯嗎!一旦出錯不是個人問題,而且整個鄉村都會亂套。我看這個問題沒有過多的討論,這是萬無一失的請放心。謝謝!
實踐中,法院要根據不同的情形處理無效施工合同:
一、施工合同訂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確認無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尚未履行前被確認無效的,雙方當事人均不能再繼續履行。若一方因準備履行合同有損失,則按照雙方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程度進行賠償。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所約定的工程已經開工但尚未完工時被確認無效
一是應當立即停止履行。二是若已完工程質量驗收合格,發包人應參照無效合同與承包人結算并付款;若已完工程質量驗收不合格且無法修復,則承包人應該予以拆除,并向發包人返還已付工程款。 三是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在準備簽訂、簽訂合同、履行合同支出的費用,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雙方都有過錯的,按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三、施工合同已經履行完畢后被確認無效
首先,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該參照合同約定與承包人結算并支付工程款。其次,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但修復后合格的,發包人應該參照合同約定與承包人結算并支付工程款。最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且修復后仍不合格的,發包人不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承包人應予以拆除并返還以收到的工程款;同時按照各自過錯大小分擔包括簽訂、履行合同和合同被確認無效后的后續費用,如拆除質量不合格的建筑物的費用、工程延期費用、材料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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