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隱瞞男方生下孩子
女方隱瞞男方生下孩子
我覺得有兩個方面,第一,就是直觀的隱瞞,我想問的是,他是婚后主動告訴你的,還是說等你發現了才告訴你的,這是兩個性質,婚后主動告訴你,說明這個人還有點良知,這樣做大概是怕失去你,怕如果告訴你以后你要不要和他在一起,如果說是你自己發現的,那么這個男人就有問題了,道德問題,這就是另一個層面了人品問題,第二,那么發生這樣的事我們自己是不是也有問題呢,沒有了解清楚就糊涂的結婚了,結婚前我們是不是應該全方位的了解他的一些基本情況,防人之心不可無,我們是不是得有最起碼得防御知識,當然沒有更好,如果有查出來了,那么我們及時抽身,如果我們去關注這方面了,能查不出來嗎,本著對自己負責對他人負責,那么我們是不是也有一部分的責任,第三,既然你選擇了這個男人,那么肯定有你喜歡他的地方是不是,既然已經結婚了,不如給自己一個機會也給他一個機會,就一點,看他以后得表現,如果還可以繼續過,如果不行及時抽身,最后希望大家,結婚是人生中的大事,不可兒戲,該走的流程還是要走的,防人之心不可無,害人之心不可有,學會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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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隱瞞遺傳病是否會導致婚姻無效?
根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 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同時按照衛生部2002年制定的《婚前保健工作規范(修訂)》的規定,“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一方或雙方患有重度、極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識能力;
二是重型精神病,在病情發作期有攻擊危害行為。
隱瞞家族遺傳病史結婚是否可以申請婚姻無效,具體看該病是否是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如果是,可以申請確認無效。
所以該案中遺傳病是否屬于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是本案是否婚姻無效的關鍵。
二、如果不是醫學上認定不宜結婚的疾病,那么處理方法有如下:
1、協議離婚
2、訴訟離婚
通過你的陳述,筆者建議雙方如果不能達成協議離婚的話,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婚姻關系,其次對于高殘兒,因為畢竟是自己親生子女,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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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婚女人背中男人在外跟其他男人同居并生下孩子,第一這女人對前任男人不忠,第二這女人和現有的男人同居在一起并為他生下孩子,只要前任男人起訴她應該判處重婚罪!
只能說你們的婚姻不成熟就結婚,你對她的事情根本不了解,她又對你不誠心相告,但并構不成犯法,現在這樣的事情太普遍啦,及便到了這一步,只要相愛,就不必太認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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