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刑期一般可以減刑多少
三年刑期一般可以減刑多少
我見過一個被判刑三年的人,減刑最多的是減掉10個月,也別說什么表現好不好,關鍵是人家聽說是主管監內管教工作的副監獄長的直接關系,關系太硬,再加上人家不張揚,不惹事,一個服刑人員應該得到的好處他都得到了,我記得那時候一個監獄積極分子減半年,一個表揚三個月一個記功四個月,他就各得了一個,要不是人家刑期不夠了,呵呵能減一年多呢,因為三年徒刑,除去看守所待得幾個月,在有集訓隊的幾個月,到了真正掙分踏上減刑的時候所剩刑期也就不多了,像人家減十個月真的是一點都沒有耽擱,也是我所見到三年減的最好的一個了。
判刑三年,屬于短刑期,按照現在的減刑條件基本上可以減刑六個月左右。
一般來說, 2113被 判5年以上由 其徒刑 的,服刑 5261一年6個月后才能減刑,低于5年的,可 4102以縮 1653短 首次減刑的時間。但根據減刑假釋規定,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其所減刑期不得高于總刑期的1/2。 所以,以最樂觀的結果來看,被判處3年半刑期的人,最多可減刑21個月,但必須符合減刑條件,如確有悔改表現,有立功等情節。現實中,很少有罪犯減刑接近一半刑期的。以我執業的經驗來看,被判這個刑期的罪犯被減刑的,大多6個月到一年左右。
被判無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如果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減刑。減刑幅度為: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對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對于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來講,只有符合了法定的減刑條件才能減刑,而至于具體減刑多少,則還需要看實際情況。
緩刑不代表不執行,只是有條件在監外執行;如果在五年期間有犯罪,那就實行數罪并罰,計算出總共的刑期后在監內執行。如果刑期為3年9個月,減刑最多是刑期的一半。根據他實際被羈押的期限,加上在監獄已服刑的時間,如果減刑一半就是22.5個月,22.5個月-實際被羈押的期限-在監獄已服刑的時間=剩下的服獄時間。
判刑三年的減刑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相關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1、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十三年。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擴展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九條關于減刑程序相關規定:對于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相關規定: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應當減刑,以下有六點,分別是: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以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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