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沒有規定期限
勞動合同沒有規定期限
實務中一般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要有其它證據證明起止期限,比如考勤表、工資條等,或者有其它2名以上同事的證明
據專家介紹徐徐介紹,實踐中,由于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正確認識,導致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免死金牌”,同時,也有很多企業總要想方設法去逃避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那么,到底應當如何正確認識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何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否“解除”?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可以解除?這也是很多企業最為困惑,從而導致他們總要想方設法去逃避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最主要問題之一。同樣,很多勞動者也認為,一旦與企業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意味著自己得到了鐵飯碗或免死金牌。那么,事實是否果真如此?
例如,常常會有很多勞動者或企業的HR存在這樣的觀點,即因為勞動者已與用人單位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使勞動者存在違紀行為,用人單位也不能夠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當然,這個觀點很明顯是錯誤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中規定了,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則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其中當然包括了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所以,即使企業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存在違紀行為,企業完全可以依據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相關規定,結合勞動者的違紀情形對勞動者做出相應的處理,甚至可直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一旦出現上述法律條款中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是完全可以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否“終止”?
雖然說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一個最重要的特征是“無確定終止時間”,即該類勞動合同只有起始時間,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不能確定。但這并不意味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能終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相關規定,對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言,僅僅是不存在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的情形,當出現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等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仍然可以與勞動者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離職補償,如何支付?
在了解完如何解除及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所要面臨最為重要的一個問題就是解除或者終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應如何支付?有一種觀點認為,用人單位與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將支付更多的經濟補償金。其實,對于這一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中也已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用人單位與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及標準相比較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并無不同。
因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應當正確認識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尤其是作為用人單位,要積極糾正以往的錯誤觀念,主動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構建和諧勞資關系。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只有簽訂時間,沒有約定止期時間的合同。這表明雙方在履行合同中,只要不遇到法律規定和不可抗力的因素,都應遵守“長期有效”的信守,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我國在實施勞動法之前沿用的在冊職工制,全民所有制職工和集體所有制職工都是一經批準在冊,都屬于無固定期限合同。故造成“鐵飯碗”的特有歷史。
現在雖然勞動合同大多是依法簽訂有期限的,但還有特殊業務、特殊工種需要無限期地發揮具有特殊技能的勞動者的作用,是沒有約定合同期限的。如國防科工、重要保密類的工作人員應履行無限期勞動合同。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用人單位未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勞動合同的期限,是違反勞動法的。
理由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7條第1款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三)勞動合同期限。”前述條款雖名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用人單位雖未規范地與勞動者訂立合同,但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的缺失通常不會影響勞動合同的成立。在實踐中,勞動合同期限雖為勞動合同法必備條款,但在當事人約定不明時,可以依法補充確定,并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1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建議措施: 1. 因勞動合同期限并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因此如您不是非常在意的話,那么可以不用補正; 2. 如您非常在意的話,可以嘗試跟用人單位進行協商,通過協商的方式補正勞動合同期限,從善意的角度來說,可能是貴公司人事部門不夠專業導致忘記填寫勞動合同期限,應該是可以補正的; 3. 如貴單位拒絕補正的話,且您又非常介意的話,可以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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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沒有關系的,用其他條件進行證明即可,比如工資條,工牌,打卡記錄!,保留您能找到的最早的,工資記錄即可。
如以上都沒有,可以讓在職的同事幫忙證明。
沒有時間的勞動合同,我們可以將它看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要在平時注意收集證據,這個合同在出現勞動糾紛時只會給打工者帶來便利。
說個現實中的維權故事
H女士是一家香港公司的設計人員,在工作期間認真刻苦,大學畢業工作一年后就被轉為首席設計,香港公司非常注重設計人才的培養,設計部門光設計就20多個,真正干活的只有1到2個首席設計師;再工作的第三年,H女士喜受孕,懷孕期間也不曾休假,每天工作到很晚,一直到法定規定的時間才休息;休完產假的H女士遭到了公司單方面的解聘;公司的培養計劃非常優秀,已經有人頂上了H女士的位置。
H女士申請勞動仲裁,索要勞動補償金加班費10萬(2008年)
公司不服向北京朝陽法院起訴,再審判庭,H女士出具了她入職公司到期離職,整整4年的打卡記錄,工資條及相關證據,公司的香港老板聽說后:批示不需要與其核對,按其要求賠償10萬。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
謝邀,回友:有一些技術含量高的工作崗位,公司為了不頻繁換人,需要工作人員技術能力逐年提高,與勞動者簽定的沒有明確期限的勞務合同,可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你好,我來回答你的這個問題。
1,什么是無固定期限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暫時不能確定,但并不是說就沒有終止時間。
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好處。
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通常我們入職公司,簽勞動合同一般都是有個兩年,三年或者五年的時間期限,這個就是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沒有明確的時間期限,只要你公司還在合法正常經營,雙方都沒有違法行為,這個合同就一直有效,這個就是現實中的無固定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可以獲得穩定員工(特別是一些特殊作業的人員),對員工自身也是一個保障。
- 勞動法明確的規定,假如你已經與公司簽過兩次固定期限的合同了,那么在第三次簽合同的時候,公司是需要與你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當然還有其它一些規定的情形也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具體參考如下圖相關規定條件。除非勞動者自己要求不簽無固定期限合同,這樣公司也可以與你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個決定權在你。
作為勞動者的你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后,也應該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不是說簽了無固定期限合同簽,你就有恃無恐。你如果是違反了相關的規定的話,公司一樣的是可以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
由于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勞動者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視為“護身符”,千方百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另一方面呢!有的用人單位相關人員也同樣缺乏相關知識,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看成了“終身包袱”,想方設法逃避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律義務。
3,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相關規定。
簽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雙倍賠償金。具體可以查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這里就不一一敘述了。
以上,謝謝你的問題!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勞動合同沒有規定期限“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