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勞動合同欠工資不給怎么辦
所有勞動糾紛中,農民工討薪是欠薪里面維權最復雜的,因為層層外包各種理不清,維權路太難。加上農民工文化程度不高,流動性比較大,沒有固定的勞動合同,今天去這里干,明天去那里干,屬于弱勢群體,常常處于被動的位置,幾乎每年拖欠農民工的工資的事情時有發生,老板拖欠工資不給,沒有勞動合同欠工資不給怎么辦?
工程領域,由于人員流動性大,經常會出現有多級“分包”,只有分包商和總承包商之間會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下面的包工頭和工人之間常常通過打“白條”確定工資。,在這些行業里,農民工最容易拿到‘白條’,也最容易發生工資拖欠的問題。
沒有勞動合同,怎么證明勞動關系的客觀存在?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通過下列證據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打卡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因此,對于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勞動者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盡量保存證據。
二、拖欠工資不給,怎么追討?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因此,對于違反勞動法規定拖欠工資的行為,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辦法進行維權:
(一)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二)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給付工資和滯納金;
(三)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對于拖欠工資行為怎么處罰?
對于拖欠工資行為,我國在民法和刑法都有相關規定,也就是說,拖欠工資不僅需要承擔民事責任,還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一)民事責任:勞動者可以到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二)刑事責任:對于主觀上故意拖欠工資,客觀上實施轉移財產、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行為,可能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那農民工遇到這種問題該怎么辦呢?
如果有工會,可以先向工會反映情況,通過工會與用工方進行交涉;若單位還沒有成立工會組織,也可以直接向用工方提出協商要求;被拖欠工資的工人還可聯合起來,向用工方提出集體協商要求,給他們施加壓力。協商不成還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委員會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查清隸屬關系,到單位所在地的監察機構投訴;投訴書面材料要說明姓名、性別、身份證明、年齡、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用人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說明被拖欠工資的事實和要求足額支付工資等投訴請求事項。
2019年11月,國務院國務院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通知,以工程領域為重點,整治政府項目、國企項目拖欠,堅決做到欠薪問題不解決不銷賬。2019年12月4日國務院第73次常務會議《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通過,2020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條例中第十六條規定為“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這不應被視為是簡單的文字刪減而是評價標準的轉變,條例已不再刻意要求“農民工”與用人單位必須是勞動關系,不要求雙方必須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當然這并不意味著條例取消了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規定,而是擴大了適用范圍,覆蓋了原本不受勞動法規制的一些邊緣性法律關系,或者說是將一些原本不在傳統勞動法調整對象內的勞動者通過“農民工”的概念而納入條例的保護范圍。
條例保護農民工可以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員工可以先找到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勞動監察大隊接到投訴后,會向拒發工資的公司責任人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公司限期支付員工工資。如有欠條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投訴后沒解決的,員工可以找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并且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現在,各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開辟了爭議處理“綠色通道”,對欠薪爭議案件優先受理、開庭;及時裁決、結案。
首先委托律師進行追討,通過律師進行調解,調解未果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對仲裁不滿的話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到法院起訴的,也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可以委托律師介入收集相關具有勞動關系及所欠工資的證據收集相關證據,如工資條,打卡記錄、工作服、工作往來信息、證人證言、錄音等可以證明你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要求單位支付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
如果符合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如果符合以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為目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一)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虛假倒閉或者以其他方法轉移、處分財產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職工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等與勞動報酬相關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且數額較大的“數額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的欠薪罪。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請求追究其刑事責任并支付工資和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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