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服刑多久能減刑
監獄服刑多久能減刑
可以減刑。
根據規定,從判決并正式服刑開始計算1年以上方可減刑;有期徒刑不滿5年,減刑間隔為1年以上;未立功,一般減刑幅度為最多9個月,未成年人可適量放寬,增加1/3,也就是12個月。
考慮到看守所羈押時間,一般只有一次減刑機會。
時間軸:羈押數月——服刑1年多——減刑6-9個月——服完剩余刑期。
另一個情況是假釋。
根據規定,減刑后假釋,間隔不得少于1年;剩余刑期不足兩年的,間隔可適當縮短。
服刑至少一半以上,方可假釋。
未成年人罪犯可放寬假釋條件。
同時適用減刑和假釋的,優先假釋。
所以,一個更合理的時間軸:羈押數月——服刑1年多——假釋出獄。
比較減刑和假釋:
如果假釋,實際服刑期更短,可以更早獲得自由。但出獄后在一段時間內仍需要遵守監督規定,會稍微影響生活。
如果減刑,實際服刑時間稍長,但出獄之后即可自由行動。
考慮犯人出獄后的年齡,若選擇減刑,稍微有利于犯人出獄后的求學或打工。
現在對于減刑假釋的辦理程序,要求比較嚴格,走一遍程序大約兩個月左右。
具體簡單介紹如下:
1、所在分監區整理減刑假釋材料。
2、所在分監區集體研究決定,全體人員簽字。
3、分監區報監區批準。
4、監區批準后,報刑法執行科審核。
5、刑法執行科報監獄減刑假釋考核委員會研究批準。
6、監獄內公示三天。
7、監獄公示結束后,報中級法院(重刑犯報高級法院)裁定。
8、法院立案、向社會公示。
9、法院審理、裁定。
10 、法院裁定送達、公布。
這個問題涉及到折抵刑期的有關常識,我來簡單介紹一下。
眾所周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法院正式判決有罪之前,可能會被依法采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而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后,就會被關在看守所內等候審判。雖然看守所和監獄是大不相同的兩個場所,但它們都有一個共同點,即是完全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羈押場所。既然都是完全剝奪了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如果羈押在看守所內的時間不從刑期中扣除出來,那豈不是讓犯罪分子多“服刑”了一段時間嗎?這樣無疑違反了“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正因為如此,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如果犯罪分子在被正式宣判以前,曾被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那么最后被判處刑罰時,應當分情況做出相應扣減。這就是折抵刑期制度,具體的折抵方式如下:
- 管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兩日;
- 拘役: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 有期徒刑: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因此,在看守所被羈押九個月后,被法院判處八年有期徒刑。折抵刑期后,你還剩下七年三個月有期徒刑。
你好,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減刑【適用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減刑針對的是已經在服刑的,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通常在滿足了法律規定的減刑條件后,才能進行減刑。但具體減刑多少還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作出判斷。那到底減刑的限度有多大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減刑的限度有多大
減刑是在原來判處的刑罰的基礎上,根據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將其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輕。但是,無論是刑種的減輕,還是刑期的減輕,都必須減得適當,即必須有一定的限度。如果減得過多,違背了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如果減刑的幅度過小,對于犯罪分子而言,難以起到鼓勵、鞭策的作用,也難以發揮減刑制度的積極作用。
減刑的限度為: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所謂實際執行的刑期,是指判決執行后犯罪分子實際服刑的時間。如果判決前先行羈押的,羈押期限應當計入實際執行的刑期之內。
二、減刑的法定程序怎么走
(一)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
這里有幾個關鍵點,主要從以上幾點進行理解:
1、對于符合條件的犯罪分子的減刑,必須要提出減刑建議書。
2、提出減刑建議書的機關是執行機關。“執行機關”是指依法執行拘役、管制的公安機關和依法執行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監獄。減刑建議書是執行機關制 作的,建議人民法院予以減刑的正式書面文件,也是人民法院作出減刑裁定的依據。
3、減刑建議書向執行機關所在地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不是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也不能向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二)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對減刑案件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執行機關的減刑建議書后,不能簡單作出決定,要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這里的“審理”一般是書面審理,審理的內容主要是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建議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續是否完備,犯罪分子是否符合減刑條件等。
(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經過審理,合議庭認為執行機關提出減刑建議的程序合法,犯罪分子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符合減刑法定條件的,應當裁定減刑;認為不符合法定減刑條件的,應當裁定不予減刑。對于裁定減刑的,應當制作裁定書,并送達提出減刑建議書的執行機關。
(四)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減刑必須經過有關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裁定,執行機關無權直接決定減刑;有關人民法院受理減刑案件必須是依據執行機關的減刑建議書,不能在執行機關未提出減刑建議書的情況下,受理減刑案件,更不能直接作出減刑裁定。
在對滿足減刑條件的犯罪分子進行減刑的時候,往往是根據犯罪分子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現作出具體的減刑幅度。按照規定,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一班;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以上就是律師365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減刑的幅度的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服刑人員每人每月考核基本分是10分,跟據當月每人的具體表現加減;原判十年以上刑期的服刑人員基本上每兩年減一次刑,按25分減一個月計算,一般要350分才能報減刑;最后一次減刑,有多少分減多少刑
減刑不得超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刑期十年以下的,一次減刑不得超過一年。
兩次減刑中間的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一年。
一次減刑在一年以上的,第二次減刑與上次減刑的間隔時間不得少于上次所減刑期。
累犯減刑,實際入獄服刑時間不得少于一年零八個月。
綜上減刑規定,一般來講:
判三年,減6~9個月。
判六年,減12~20個月。
判十年,減24~30個月。
判十五年,減36~48個月。
送監獄后一年以后才可以減刑,而這之前已經在看守所待了差不多一年,一次減刑一般減一年到一年半。因此,其實只能減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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