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一般怎么處理
未成年犯罪一般怎么處理
從輕吧。如果重大的,按國家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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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理有別于對成年人犯罪的處理。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依法從輕、減輕處理
《刑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從輕指的是在法定刑范圍內適用刑期較短的處刑;比如:應處的法定刑是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因其有從輕情節,結果判處其三年有期徒刑,這就是從輕處刑了。
減輕,是在法定刑的下一檔刑期處刑。比如:應處的法定刑是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因其為未成年人,應減輕處罰,結果判處其有期徒刑兩年,這就是減輕處罰了。
在我國的現實司法實踐中,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都是減輕處罰,即在法定刑以下量刑。
二、對不滿14周歲的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
不滿14周歲的人還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即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因此《刑法》規定,對不滿14周歲的人所實施的《刑法》規定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應依法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嚴加管教。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時候,由政府收容管教。
三、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管理
對于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除刑事處罰的或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會被檢察機關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外,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本答案為北京郭廣吉律師原創,首發于。
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據此,在我國,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只對八種較為嚴重的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6周歲的人對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擔刑事責任。
對于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除極少數由公安機關做出處罰外,絕大多數犯罪嫌疑人最后基本都是被訓誡或者交由監護人嚴加管教,很少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因為他們都有個共同的標簽是“未成年人”。
我們國家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制定了《未成年人保護法》。
然而,近年來,頻頻發生的青少年犯罪問題,已成為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并且有著犯罪年齡低齡化,犯罪類型多樣化等特點,加強對青少年違法犯罪問題研究已是刻不容緩。尤其是一些留守兒童、父母離異或感情不和等家庭,更成為青少年犯罪的重災區。
目前我國正處在經濟體制轉軌、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也是犯罪高發時期。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于搶劫、盜竊、故意傷害、故意殺人、強奸、尋釁滋事、聚眾斗毆7項罪名。從組織形式看,共同犯罪現象突出。
對未成年人犯罪,社會、家庭、學校都顯得很無奈。絕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最后基本都是被訓誡或者交由監護人嚴加管教,很少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因為他們都有個共同的標簽“未成年人”。 因此,近年來不斷發生的一些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讓很多人發出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到底在保護誰?的疑問和感慨。
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是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我國近年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居高不下,并呈上升趨勢呢?
究其原因,除自身不健康的心理因素外,還有其他因素起著重要的影響作用。
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觀原因,除了社會原因外,家庭原因是絕對不容忽視的。 一些家庭父母為了生計,常年奔波在外打拼,或者父母離異,出現家中子女過早自理生活、無人管教現象,導致一些未成年人自我放縱,誤入歧途。此外,從全國范圍看,獨生子女居多,從小嬌生慣養、寵愛有加,家長含在嘴里怕化了,捧在手里怕摔著,對孩子的各種不合理要求唯唯諾諾,沒有原則的遷就,實際上起了縱容、推波助瀾的作用,久而久之使孩子養成了頤指氣使、驕橫跋扈、不服管教的惡習,導致家長管不了、也不讓管、學校不敢管的尷尬境地。
從主觀因素來看,未成年人因其生理和心理諸因素都處于“變化活躍期”,容易出現“沖動”或者是“頹廢”兩種極端心態。 1、道德意識淡化,甚至泯滅,是非觀念模糊。未成年人正處在心理和生理發育期,缺少必要的是非觀念,往往以哥們義氣代替朋友健康的友誼,容易被社會上一些居心不良的壞人所利用而同流合污。 2、人生觀、價值觀念扭曲。受社會上一些消極因素的影響,一部分未成年人形成了錯誤,甚至畸形的錯誤意識,比如:老實人吃虧、法不責眾、未成年人不承擔責任等,成為違法犯罪的心理動因。
未成年人犯罪是目前我們社會客觀存在的且無法完全禁絕的一種社會現象。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實踐已證明,僅靠刑事制裁和行政處罰這一治標措施是遠遠不夠的。因此,綜合社會力量,在多個層面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未成年人的犯罪預防工作是必須且緊迫的。
未成年人犯罪已經成為影響我國治安的一個嚴重社會問題,為加強成年人犯罪的預防與治理,全社會都應該來關心這項社會系統工程。
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針,堅持教育為全,懲罰為輔的原則。
對于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主要不在于懲罰,而在于教育。堅持把教育放在首位,懲罰只是輔助手段。即使必須依法給予適當懲罰時,也是主要為了教育。對于未成年人之所以要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這是因為:一,未成年人是國家的未來和希望,黨和人民對未成年人寄予厚望。毛主席曾說過,世界是我們的,也是我們的,但歸根結底是你的,你們青年人,好象早晨八九點鐘太陽,希望寄托在你們身上。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需要后繼有人,黨和國家不僅要培養大量的優秀人材,而且還專們制定巜未成年人保護法》,挽救那些失足青少年,這些都是為了國家后繼有人的需要。
二,末成年在心理和生理上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特點。他們正處在青春發育期,許多方面都尚為成熟,缺乏辯別是非能力和自制能力,容易受外界影響,可塑性較大。促使末成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因素往往比較復雜,如果教育適當,也能挽救過來。所以,要適應未成人心身發展的特點,制定相應的政策。
三,多年的司法實錢經驗表明,只有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才能更好地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使更多的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轉變過來,而主要依靠懲罰和打擊的辦法,不能收到良好效果,甚至常常會起相反作用。因為未成年人泄世不深,不曉利害,不計后果。
對末成年犯罪,根據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犯罪從立案,偵查,起訴和審判等各個環節都作出了明文規定。除應實行上述方針和原則外,還應實行保密和分別看管原則。
保密原則要求。
在審判階段,辦案機關及新聞出版單位不得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影像及可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審判階段,對于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犯罪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
分別看管的原則
分別看管的原則要求,公檢法機關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時,必須將被拘留,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拘留,逮捕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別羈押,嚴格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法,關于對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羈押的成年人分別看管的規定。同時,應當充分保障被羈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與其近親屬通信,會見的權利,對患病的應及時給予治療,并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
同時,《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實施犯罪行為人如果不滿14歲,或者雖然己滿14歲但不滿I6歲,被指控的犯罪行為又不屬于殺人,放火,重傷,搶劫,慣竊或者其它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時,即使肯定有犯罪事實并需耍追究刑事責任,也不能立案。對于因不滿16歲而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應當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加強管教,必要時,也可以政府收容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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