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一般不要和解
申請執行中,法院執行法官往往會出于結案的需要,會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執行和解,一旦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法院就會作出終結執行的處理! 那么,作為申請人同意與被執行人和解,行不行?有沒有風險?
其實,這樣的擔心是不必要的,根據相關規定,執行中達成和解協議后,被執行人又不履行的,和解協議作廢,法院恢復原判決的執行,同時還可能據此將被執行人列為失信名單。但對申請執行人來說,畢竟還是沒有拿到錢,增加了時間,精力等成本。那么有沒有很好的方式可以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的兌現呢?其實是有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雙方可以在執行和解協議中約定擔保條款,且由擔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諾在被執行人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時自愿接受直接強制執行,那么在恢復原來生效法律文書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及擔保條款的約定,直接裁定執行擔保財產或者保證人的財產。
強制執行一般不要和解
執行案件,執行和解是一項極其重要、復雜的事。
有不少人發現,簽了執行和解協議之后,不僅沒有拿到錢,反而讓自己陷入了極大的被動之中,甚至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
所以簽執行和解協議,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
在執行和解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 要在執行內和解,不要執行外和解。
什么意思?就是雙方不要私下簽訂和解協議。
有一個很經典的案例,大致情況是這樣的:
夫妻二人共同申請執行一家公司,期間男方生病成植物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女方繼續申請執行,經過協商,女方和被執行的公司私下達成和解協議,公司按照和解協議履行完畢。
這時候,夫妻二人的女兒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申請法院繼續執行該公司,法院同意繼續執行。公司就不服了啊,我跟你媽都簽了和解協議了,況且都履行完畢了,你還來執行我干啥?公司就上訴到中院,中院維持。公司不服,上訴到高院,高院支持了公司,這女兒不服,告到最高法,最高法最終支持了這女兒的訴求。
這說明了什么?說明了雙方私下達成的執行和解協議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我們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和解協議達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
(一)各方當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的;
(二)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其他當事人予以認可的;
(三)當事人達成口頭和解協議,執行人員將和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各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根據以上法律可以總結出三項:
1、執行和解協議必須雙方自愿。
2、執行和解協議必須是書面
3、要經過法院
4、執行人員將和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
所以,執行和解協議不是倆人說簽就簽的。
二,預防和而不解的情況:
1、要防止執行法官為了結案,避免案件超期限,極盡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而不審查和解協議是否能夠落實,造成和而不解的情況。
強迫和解,這種情況還是存在不少的。
執行和解與法院的調解不同。
和解是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協議,沒有任何第三者參與,它是當事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的一種處分行為,只要不違背法律都應允許。
而法院調解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進行的,動員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為解決其爭議的活動,法院不得主持調解。
為此人民法院在審查執行和解協議過程中,應分別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意見,以驗證雙方對和解協議的達成及內容是否真實意愿。
2、要防止被執行人的拖延戰術。
部分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往往并非真心與申請人協商,主動找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是為了以和解協議的名義,拖延時間,轉移財產,逃避執行。
故,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執行人員不應將案件束之高閣。
申請人也不能坐等,把希望全部放在被執行人良心發現,主動履行上。
應隨時關注被執行人的動態和消息,一旦發現被執行人有轉移財產等逃避執行的,應及時與執行法官取得聯系,及時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三、因執行和解協議,反而增加另外的訴訟成本。
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不履行怎么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 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1、申請恢復執行程序
2、 另行起訴
麻煩不?很麻煩。
風險在哪里?
如果執行和解協議簽訂后,法院把之前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給解除了、被執行人在此期間轉移了財產,那么恢復執行后就會造成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或者法院干脆就不給恢復執行程序,這對申請人會是極大的被動和不利。
如果雙方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有歧義,那么還要采取另行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無疑會給申請人造成不必要的訴累和折騰。
所以說,簽執行和解協議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
如果非要簽,那么在執行和解協議中各事項也要約定的非常的清楚,避免一些可能會出現的風險。
執行案件要比訴訟案件復雜的多、它并不像很多人想象的那樣,把案件交到法院,自己什么都不管,坐等拿錢了。它變化難測、隨時都可能出現意外狀況,容不得半分松懈,往往要比訴訟案件付出更大的精力和心血。
希望我們每一個參與人都能夠高度重視執行案件,而不是把它想成是某一方的義務和責任。
以上是律師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強制執行一般不要和解“的內容,希望可以幫助到各位小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