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萬不要簽訂和解協議
執行案件,執行和解是一項極其重要、復雜的事。
有人發現,在簽訂和解協議后,卻得不到錢,于是陷入了極大的被動局面,造成了無法挽回的損失。
所以簽執行和解協議,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
在執行和解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 要在執行內和解,不要執行外和解。
什么意思?就是雙方私下千萬不要簽訂和解協議。
有一個很經典的案例,大致情況是這樣的:
這對夫妻申請執行一家公司。在此期間,該男子生病,變成植物人,喪失了民事行為能力。該女子繼續申請處決。經協商,該女子與被執行公司私下達成和解協議,公司根據和解協議履行了和解協議。
此時,夫妻倆的女兒作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申請繼續執行公司,法院同意繼續執行。公司不接受。我和你媽媽簽了和解協議。和解完成后,你想怎么辦?這家公司向中院上訴,而中院維持著這一說法。該公司拒絕接受上訴,并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支持該公司。女兒不滿意,向最高法提出上訴。最高法最終支持了女兒的上訴。
這說明了什么?說明了雙方私下達成的執行和解協議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我們來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和解協議達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
(一)各方當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的;
(二)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其他當事人予以認可的;
(三)當事人達成口頭和解協議,執行人員將和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各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根據以上法律可以總結出三項:
1、執行和解協議必須雙方自愿。
2、執行和解協議必須是書面
3、要經過法院
4、執行人員將和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
二,預防和而不解的情況:
1、要防止執行法官為了結案,避免案件超期限,極盡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而不審查和解協議是否能夠落實,造成和而不解的情況。
強迫和解,這種情況還是存在不少的。
執行和解與法院的調解不同。
和解是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協議,沒有任何第三者參與,它是當事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的一種處分行為,只要不違背法律都應允許。
而法院調解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進行的,動員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為解決其爭議的活動,法院不得主持調解。
為此人民法院在審查執行和解協議過程中,應分別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意見,以驗證雙方對和解協議的達成及內容是否真實意愿。
2、要防止被執行人的拖延戰術。
一些被執行人往往與申請人真誠交涉,主動找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以拖延時間、轉移財產、以和解協議名義逃避執行。
故,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執行人員不應將案件束之高閣。
申請人也不能坐等,把希望全部放在被執行人良心發現,主動履行上。
應隨時關注被執行人的動態和消息,一旦發現被執行人有轉移財產等逃避執行的,應及時與執行法官取得聯系,及時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
三、因執行和解協議,反而增加另外的訴訟成本。
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不履行怎么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 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1、申請恢復執行程序
2、 另行起訴
麻煩不?很麻煩。
千萬不要簽訂和解協議風險在哪里?
執行和解協議簽訂后,法院解除以前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被執行人在此期間轉移財產的,恢復執行后將無財產可供執行,而法院只會拒絕恢復執行程序,這將極為被動,對申請人不利。
如果雙方對和解協議的執行有不同意見,無疑會給申請人以單獨訴訟方式解決糾紛造成不必要的負擔和挫折。
所以說,簽執行和解協議一定要慎重、慎重、再慎重。
如果非要簽,那么在執行和解協議中各事項也要約定的非常的清楚,避免一些可能會出現的風險。
執行案件比訴訟案件復雜得多。不像很多人想象的那樣,案子交給法院,他們會等錢。這種變化很難預測,可能會出現意想不到的情況,不能容忍半拉子,往往比訴訟案件付出更多的精力和精力。
希望我們每個人都能高度重視案件的執行,把它看作是一方的義務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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