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簽訂的和解協議
法院強制執行簽訂的和解協議
申請強制執行后,債權已被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不容被執行人抵賴,如果申請執行人已經查封、凍結被執行人足夠多的財產,債權已經不存在無法清償的風險,這時申請執行人完全可以不用接受被執行人討價還價的和解請求。
被執行人之所以提出執行和解,其目的在于讓申請執行人放棄部分債權(如利息等),這必然會導致勝訴判決的執行大大折扣,但是為了能盡早拿錢,很多債權人迫不得已同意和解。一旦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并已經履行完畢,執行法院就可以將執行案件予以結案處理。
然而,大多數被執行人到執行階段基本已經債臺高筑或者名下已經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對于沒有任何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多數的命運會被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方式結案,此時很可能申請執行人一分錢也拿不到。因此,如果被執行人提出和解并愿意主動償還部分債務,申請執行人視情況可以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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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強制執行階段,執行雙方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就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的債權債務關系達成協議,從而結束執行程序。原告自愿放棄一半賠償,只要另一半錢,是在行使自己的處分權,只要沒有損害其他人的利益,都是合法有效的。
執行和解協議的注意事項
雙方當事人擬定執行和解協議是一個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過程,也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過程,但是當事人的處分權并不是絕對的,擬定的執行和解協議也并非絕對有效。執行當事人簽定執行和解協議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和解才能夠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1.執行和解必須處于出于雙方當事人的自愿,并且不得違反法律和損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
2.執行和解協議必須采用書面的形式或者由法院執行人員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3.執行和解協議可以就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加以變更,使之更符合執行的實際情況。
執行和解協議反悔的處理
執行和解協議不是法律文書,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在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之后,一方當事人反悔的,另一方當事人只能到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而不能申請強制執行和解協議的內容。如果執行和解協議已經部分履行了,已經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執行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了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復執行。
結語:執行和解是結束執行程序的一種特殊方式,可以盡快地將債權債務處理清楚。當事人雙方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達成了執行和解,就應當認真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內容,出爾反爾,肆意地濫用處分權,受到影響的只會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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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協議是不能申請強制執行的,理由如下:
第一,調解協議是當事人雙方在法院調解下簽訂的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
民事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都會組織調解,如果雙方同意調解且調解成功的,法院會要求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字。一旦雙方在調解協議上簽字,法院會要求原告申請撤回起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該調解協議并不是調解書,它是你們雙方意思自治的體現,因此,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如果當事人事后不履行的,你只能依據此調解協議重新再提起訴訟。調解協議如下圖哦所示:
第二,調解協議不是調解書,調解書才具有強制執行力。
既然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那么調解成功后什么文書有強制執行力呢?答案是調解書。法院在組織調解且雙方調解成功的,這時,當事人可以不簽署調解協議,而是向法院申請出具調解書,法院一般都會出具調解書結案。此時,當事人拿到調解書后,只要對方不履行義務,當事人就可以直接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此,對于調解成功的案件,原告要記得向法院申請出具調解書,以免被告反悔,你再次起訴。調解書如下所示:
總之,調解協議是沒有強制執行力的,只有調解書才具有強制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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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辦?
依我之見:這一下子好了,省得你成天去找債務人求爹爹告奶奶,甚至冒非法討債的法律風險。因為你的債權是經過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并作出了民事判決的,一旦該判決依法生效,你就有權向人民法院執行部門申請強制執行。
你問如果經與敗訴協商達成還款協議而對方不執行丶轉移財產怎么辦?
依我之見一一如果對方不信守協議的承諾,你可以根據原生效的民事判決再次向人民法院執行部門申請按原生效民事判決強制執行,而法院的執行部門依法會根據你的執行申請依法查封丶扣押丶凍結丶劃拔被執行人的有關財產;如果被執行人有耍賴不執行的情形,人民法院有權將其列入老賴的黑名單限制其旅游丶坐飛機丶坐高鐵丶子女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公安丶檢察丶法院有權追究其“拒不執行生效裁判罪”。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可以的。法律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207條之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這是個好問題,因為有的債務人就是利用和解協議惡意逃債。
法眼掃描知道一個案件,在民事訴訟階段,被告要求原告免除違約金,愿意在法院做出《民事調解書》后30日內支付。
于是法官為了結案,也做原告工作,說你判決后被告上訴,再打二審又得半年時間,然后又申請強制執行,又得最少半年,現在被告在30天后就可以給錢,有啥不滿意的呢?
于是原告作出了重大讓步,由法院出具了調解書,但30天后,被告根本就沒有履行的任何表示,無奈之下,原告只得申請執行。
在執行階段,被告又故伎重演,要求調解,按說這個時候原告就不應該再讓步了,但又以為被告會執行,于是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執行員終結了本次執行程序。
但被告又不履行,原告只好申請恢復執行,但經過兩次讓步,已經讓原告的利益受到了很大的損害。
所以,在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的時候,一定要附上條件,對方一旦不履行則將之前讓步的利益全部計算上,而且要求被告不提出異議!這樣的執行和解協議相信對方不敢再拖延了!
感謝您的信任。
1、達成和解協議后,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您有權申請恢復執行;
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2、注意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有效期間
法律規定申請恢復執行的期間為2年,起算時間一般為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算;若為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若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3、達成執行和解后,若有以下情形的,法院將裁定不恢復執行:
(一)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后申請恢復執行的;
(二)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但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情形。
因此,應當結合您的具體情況來看是否符合恢復執行原判決的情形。謝謝。
可以的,可以重新申請強制執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擴展資料:如果其他單位和個人持有被申請執行的財產、而由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協助執行的,都有義務按通知的規定執行。凡是無故推托、拒絕或者妨礙執行,因而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要負法律責任。法律文書 又稱執行文書。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應以法律文書為根據。法律規定下列法律文書具有執行效力: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公證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必須發生法律效力,沒有生效的不能作為執行的根據;法律文書還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如果只是確認或者變更法律關系的,則無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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