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違約金賠償標準
在大城市打拼租房幾乎是避免不了的事情,那么怎樣與房東周旋在簽訂租賃合同時保證自己的利益不受損害,并且在個人違約時需要主動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呢?
首先我們在不經過中介,直接與房東簽訂租房合同時應該注意什么呢?
1,看清房租費是多少,物業費誰交,付幾押幾。這是大家基本都會關注到的點,尤其是物業費這一塊,很多人忽略掉了,有的小區物業費也是比較高的,所以不能忽視這部分,應該提前在合同里寫清楚費用由哪一方交付。
2,房間清單。是否包電信費等。對于公寓等商住兩用房電費的價位會相對較高,所以水電煤氣等費用也需交代好誰來交付。
3,每幾個月一付,每次提前幾天交費用,劃卡還是現金付款。這邊林律建議和房東商議進行電子支付,因為通過電子支付更方便保留憑證。關于費用交付周期以及交付日期,最好能和房東商議在單位發薪資后結算,這樣可以盡可能的降低自己的交付壓力。
4,什么時候入住,即從哪天算起。入駐日期比較重要,尤其是對于短期租戶,會具體到日,離開的日期也是具體到天。
5,關于房屋在居住期間損壞的賠償,這一點往往容易被忽視,要問清楚房東在居住期間有哪些物品是不可以丟掉的。以免擅自丟掉被房東索要賠償,家居墻面等最好都在入住前拍照留作記錄。關于損害賠償也要在合同里寫清楚。
以上就是我們在與房東簽訂住房合同時應該注意的點,那么如果我們在簽訂合同后怎樣算是違約呢?相關法律條款規定:
承租人應按買賣合同約定接受并檢驗租賃物,“承租人享有與領受租賃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但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無權終止撤消買賣合同。因承租人未及時行使接受租賃物的義務造成的損失,出租人不負任何責任。
承租人按融資租賃約定占有和使用租賃物。未經出租人同意不能有租賃物轉讓、抵押、拍賣等侵害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的行為。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使用租賃物。承租人應當履行占有租賃物期間的維修義務。”(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因承租人使用保管不當致使租賃物滅失的,應負賠償責任。合同約定承租人應保險而未投保的,承租人應就應保未保而未能獲得的賠償額負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足抵償應付租金額的,出租人有權追償。超出部分,承租人可請求返還。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拆改租賃物,并因此給出租人造成損失,承租人應負賠償責任。“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承租人利用租賃物從事非法活動,出租人不負責任,并有權終止合同,收回租賃物,并要求賠償損失。
“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條)承租人有義務并在向法院申明的同時妥善保管租賃物,并及時通知出租人。
承租人應承擔占有使用租賃物而負擔的義務。如關稅、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等,除非國家法律法規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如果承租人發生以上行為均視為違約,需要按合同內容支付出租人相應的違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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