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到期不續簽繼續租賃原合同有效嗎
租賃合同的出租人享有對對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收取租金的權利等權利,如果租賃合同到期后當事人選擇不續簽合同的,那么租賃合同到期不續簽繼續租賃原合同有效嗎?
一、租賃合同到期不續簽繼續租賃原合同有效嗎
1、租房時,很多人都是只簽一次合同了事,即使合同期滿了,雙方時常也不會特意重新簽訂新的租賃合同,通常是租客繼續按照原合同交租用房,房東照常收租。這樣的做法,讓不少人疑慮原租賃租賃合同是否有效。其實大可不必疑慮,當租賃合同到期后,雙方未簽訂新租賃合約的,若租方又繼續按使用租賃房屋,房東有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有效,雙方都要繼續履行原合同的約定,只是原合同的租賃期限改變為不定期。雙方在給予對方合理的時間后,都可以隨時提出解除租賃合同結束雙方的租賃關系。
2、如果不想租賃合同的期限變成不定期的,應當在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前,及時提出簽訂新的房屋租賃合同,重新約定明確的租賃期限。因為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后,不是自動續約的,若雙方未及時簽訂新的租賃合同,租方繼續使用租賃房屋,房東又未提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且成了不定期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到期不續租,雙方應理清“手尾”:
當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后,雙方不再續租的,必然會存在不少手尾,如押金退還問題,租客清房還房等等,雙方應該協商妥善處理。
1、當租客不再續租的,房東應該退還押金,若房東不退或少退,雙方又協商不成的,房客可以找當地出租屋管理部門等投訴索償;依然未能追回押金的,租客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途徑追償,不要白白便宜無良房東。
2、當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后,房東不愿再出租,租戶死賴不走的,房東可以先報警處理;未能解決問題的,房東可以到法院起訴無賴租客,要求租客賠償相應的損失并搬出房屋,若租客拒搬得,房東可以拿著已生效的法院判決書申請法院強制將租客搬出房屋,反正最終費用都可以要求租客支付或賠償,不用白不用。
租賃合同到期不續簽繼續租賃原合同有效嗎
二、租賃合同的期限是怎么規定的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談到租賃合同就必然牽扯到租賃合同的期限問題。在租賃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租賃的具體期限,也可以不約定租賃物的使用期限,即訂立不定期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由此可知,當事人訂立租賃合同時約定的租賃期限最長不能超過二十年,如果實在有超過二十年的必要,可以在約定的期限屆滿之后續租。
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租賃期限超過二十年的,并不是導致租賃合同無效,而只是超過的部分無效。對于約定了明確期限的租賃合同,到期后合同自然終止,承租人需返還租賃物,但是可以默示續租,即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而且出租人沒有異議,在此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原先的租賃合同還是有效,但是此時合同變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到期不續簽繼續租賃原合同有效嗎
在合同形式上,合同法有明確規定,即租賃期限在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如果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則視合同為不定期租賃合同。
不定期租賃合同產生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種:
第一,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租賃期限;
第二,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將租賃合同的期限約定在六個月以上,但是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三,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異議的,原租賃合同有效,但合同為不定期租賃。
不定期租賃合同比較隨意,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如果是出租人解除合同的話,就要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綜上所述,當事人在簽訂租賃合同中既可以選擇一定的期限,也可以訂立不定期租賃,但是鑒于不定期租賃的性質,如果當事人需要長時間穩定的出租或者使用租賃物的,還是做好能夠訂立固定期限的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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