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鑒定費用由誰承擔
醫療事故糾紛會發生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人的生命是寶貴的,稍有不慎就會有危險,那發生醫療糾紛鑒定費用由誰承擔呢?
醫療事故鑒定,目的是為理清責任。那么鑒定費用由誰來出呢?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4條規定:“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用由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支付。”
這就可能出現兩種情況:一是如果醫院提出申請,不管結果怎樣,都得出鑒定費;二是如果患方提出申請,只有結論不是醫療事故時,才出鑒定費。由此可見,在出鑒定費問題上,患方似乎比醫方更有利。
為什么會出現醫療機構申請鑒定結論不構成醫療事故,反而要承擔鑒定費用的情況呢?
有關專家說,這符合法理原理。因為在醫療糾紛的事實主體中,有過錯的只涉及一方,即醫院;而即便該糾紛不構成醫療事故,患方也不存在過錯。所以,在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前提下,不能追究誰有過錯,只能是“誰申請,誰付費”。
在一些情況下,明明不是醫療事故,但患方糾纏不休,嚴重影響醫院工作,醫院可能怎么解釋都沒有用。這時為了說服患方罷休,醫院愿意“破財免災”,申請鑒定,讓結論封住患方的嘴。
如果首次鑒定與再次鑒定就是否屬于醫療事故作出截然不同的結論,是不是兩次鑒定費用統一由當事人支付呢?
專家認為,不能這樣處理。因為進行兩次鑒定的機構之間沒有隸屬關系,都是各自獨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只是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就其效力而言,不存在高低之分。臨床醫學的復雜性之一,就是對疾病的認識有時會不一樣,判斷也有差異。在通常情況下,鑒定結論是否客觀、正確只是相對而言的,不能簡單地認為再次鑒定就一定比首次鑒定結論更正確。
所以,如果對鑒定費的支付有異議,雙方可協商解決,或者通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理、訴訟解決,不可以直接要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機構退還鑒定費。
1、醫療糾紛鑒定費用由誰承擔
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收取司法鑒定費用,收費的項目和標準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司法鑒定的鑒定費仍然是按照,誰提出,誰預先繳納的原則!因此,最終的鑒定費用的承擔還是與鑒定結果相關系的。按照我國司法鑒定規則的規定,經過鑒定,屬于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行為、造成醫療損害結果、醫療機構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鑒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按照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比例承擔法律責任。
也就是說,誰提出做司法鑒定的誰應當預先繳納鑒定費用,如果醫療機構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由醫療機構承擔法律則比例的鑒定費用,將退還部分或者全部的患者及其家屬的預繳費用。如果經過鑒定醫療機構沒有過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的,誰提出的司法鑒定申請,誰負責承擔鑒定費用。如果是醫療機構提出的申請的,由醫療機構承擔,由患者及其家屬提出的申請的,由患者及其家屬承擔。如果是在訴訟中,法庭申請委托的,通常是雙方當事人各預交一半。
2、鑒定費用的減免
在我國的雙方鑒定規則中沒有具體規定,鑒定費減免的情況。但是,我國各個地方都有出臺,減免交納鑒定費的輔助性法規,對符合法律援助的委托人申請司法鑒定,憑法律援助機構受理法律援助申請的通知,或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通知,或司法鑒定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應予法律援助的通知,司法鑒定機構予以減半或免收鑒定費。因此,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因為,經濟困難無法交納鑒定費的,可以查看本地方的司法局的相關規定,積極申請法律援助,爭取減免鑒定費用。
3、收費標準的確定
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全國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統一,因此,我國的相關法規也規定了司法鑒定費用本地化的原則,也就是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實際情況來確定,鑒定費用的收費標準。
司法鑒定費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規定。
因此,鑒定費的各地標準是各不相同的,應當向當地的司法鑒定機構咨詢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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