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中一人欠下債務該誰承擔
夫妻一方欠下的債務,離婚后另一方需要承擔債務分情況如下: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償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我國夫妻財產實行共同共有制,也不分先后順序,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對共同債務應以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或夫妻任何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清償,由雙方協議清償,不分夫妻應分擔的份額,即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協議不成時,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因此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另一方負有連帶的清償責任。
日常生活中,我們常說夫妻連心,雖說夫妻連心,但是一方的不合理借貸,假如還要連累配偶一起償還的話未免有些過分了。因為有些錢,真的不在你的償還范圍之內,如果你不幸惹上這種債,那真的是無可奈何。
婚姻,在大多數人看來就是“有福同享有難同當” ,夫妻一人借的債務就是夫妻共同債務,應該共同來償還。但是有些時候是真的不合理,一方會覺得不公平,那么,現在就有一個好消息,這4種債務不必還。
1、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況下欠下的債務;
2、夫妻一方將借得的財產用于非夫妻共同生活的投資或消費等;
3、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嫖娼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雖然有很多權益是牽扯到一起的,但這并不意味著夫妻雙方可以完全的看成是一個整體。債權人主張夫妻一方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結合當事人之間關系及其到庭情況、借貸金額、債權憑證、款項交付、當事人的經濟能力、當地或者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當事人財產變動情況以及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等事實和因素,綜合判斷債務是否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