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必須滿足哪些要點
《刑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從上述法條規定來看,一個行為要想構成正當防衛要滿足5個構成要件,分別為起因條件、時間條件、對象條件、意圖條件和限度條件,并且5個構成條件要同時滿足,缺一不可喲。
正當防衛必須滿足哪些要點
01
從起因條件上來看,必須存在不法侵害。根據《意見》,這里的不法侵害要做廣義理解。可以從兩個維度進行解讀。一方面,從種類上來看,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另一方面,從對象上來看,不法侵害既包括針對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公共利益或者針對他人的不法侵害。
02
從時間條件上來看,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這也就意味事前防衛和事后防衛均不能成立正當防衛。根據《意見》的最新規定,對于不法侵害已經形成現實、緊迫危險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對于不法侵害雖然暫時中斷或者被暫時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繼續實施侵害的現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對于不法侵害人確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確已放棄侵害的,應當認定為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對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昆山龍哥反殺案”最終被認定為正當防衛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認為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具有繼續實施侵害的現實可能性,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此時依舊可以進行正當防衛。
03
從對象條件上來看,正當防衛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進行。對于多人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針對直接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也可以針對在現場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不法侵害人是法益的直接侵害者,所以正當防衛的行為只能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進行,不能針對無辜第三方如不法侵害人的親屬、朋友等。
04
從意圖條件上來看,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的正當意圖,對于故意以語言、行為等挑動對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擊的防衛挑撥,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05
從限度條件上來看,一般情況下,正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如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此時構成防衛過當,對于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特殊情況下,也就是面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此時哪怕導致不法侵害人重傷或死亡也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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