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拘留的千萬別調解
為什么能拘留的千萬別調解?在文章的開頭,小編先提個問題:警察干的就是得罪人的活,是應該向法律負責,還是應該向“滿意度”低頭?
帶著對這個問題的思考,給大家說一起案件吧。
這個案子發生在一個多月前。很簡單。一個人和三個人就停車問題吵了一架。現場一名旁觀者拉著那人離開。沒什么大不了的。一方走了,事情就結束了。結果,男子沒有離開,突然打了對方一人的頭,對方的三名男子開始胖打第一名男子。
以上的幾行字就是此案的全過程,都有監控錄像和證人證實,雙方的傷勢也看似構不成輕傷、重傷的標準。
在關于案件的處理上,小編想勸大家一句:一線的兄弟們如果想要多活幾年,一定要“能拘留的千萬別調解”,實踐證明,無論你調解的如何公平,當事人都會認為對方找了關系。
在此案的處理中,先動手的男子直接撥打120后住了院,另外三人身上沒傷,被民警傳喚到了派出所。按照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的時限不超過8小時,法律條文規定可以適用拘留的,經批準可以延長至不超過24小時。
在記錄了三名嫌疑人的情況后,警方前往醫院咨詢如何處理先打他的男子。結果,這名男子在妻子的“影響”下,不說要調解,不想被拘留,頭暈,不想說話。警察告訴他拘留嫌疑犯是有期限的。我們需要在傳喚時釋放嫌疑犯。可能很難找到一個放手的人。他們建議他利用嫌疑犯在警察局這一事實。住院男子說他不能做記錄,也不能去警察局。
傳喚時間到,三名嫌疑人暫時被釋放了,而先動手的男子則開始了漫長的住院歷程。因為打架的雙方都認識,民警也建議雙方可以先自行達成調解協議,結果反饋回來的消息是:住院者向對方索要賠償20萬,而對方認為住院者醫藥費連2萬都不到憑什么賠他20萬,雙方不歡而散。
調解不成的案件,民警當然開始催促雙方盡快處理,又恰逢春節,誰不想趕緊把手里的案件處理完畢,清清靜靜的過個節。
能拘留的千萬別調解
民警征求后動手打人的三人處理意見,他們都表示一分錢不賠償對方,愿意被拘留,而征求先動手的當事人意見,他雖然嘴上說要求拘留對方,但又說還需要做法醫鑒定,雖然嘴上說要做法醫鑒定,但民警幾次催促他去做,他又遲遲不配合。這到底是演的哪一幕有點讓民警摸不著頭腦。
眼看著十幾天過去了,春節馬上鄰近了,民警又多次催促先動手打人的一方趕緊去做法醫鑒定,而他依然是一邊答應一邊無動于衷。
終于,大年二十八這天,先動手打人的當事人自己來到了派出所,稱自己現在不要求再做法醫鑒定了,要求派出所今天就要拘留對方。
這個節點倒是很關鍵,還有兩天是年三十,春節對于中國人來說是很重要的節日,人人都想在這個時刻舉家團圓并討個吉利。對于后動手打人的三名嫌疑人來說,他們將面臨兩個選擇:如果想在家里過春節,就必須答應賠償對方20萬的要求;如果不想賠償對方20萬,三人就必須到拘留所去過年。
干了這么多年的一線警察,為了不背“缺德”的罵名,當天民警帶著“先動手”的當事人一起去跟隨抓捕對方。很可惜,對方的當事人,或許已經回原籍過年去了,抓捕撲空。幸虧民警多長了心眼,帶著當事人一起去抓捕的,不然,看到民警兩手空空的回來,他不得說我們是故意放跑了嫌疑人的嗎?
白天抓捕失敗,晚上9點,民警開始對三名嫌疑人所有登記的本地的住處登門抓捕,為了避嫌,民警在抓捕時全程打開執法記錄儀錄像,以備將來被投訴時“自證清白”。
經過了大半夜的折騰,看來這三名嫌疑人真的都離開本地了,所有的暫住地均未找到人。次日一早,這方當事人睡醒了,又來派出所“監督”我們的執法了。給他看了晚上我們凍成狗一樣的找人錄像后,他并沒有表示理解,而是直接撥打了12345投訴,并去了督察隊狀告民警“不作為”。
大年二十九、大年三十,這名當事人都來到了派出所,要求立即“給他”抓人。大年初一,辦案民警也收到了此人的“拜年”電話,當然不是一句“過年好”的問候,而是“打我的人抓住了嗎”的質問。
在此后的幾天內,先動手的當事人及他的妻子多次撥打12345投訴,督察部門也拿走了民警“自證清白”的全部工作證據復制件。
能拘留的千萬別調解
群眾“不滿意”了,怎么辦?按道理說,應該是上級部門給基層想辦法看如何解決此問題,可惜的是,擔當是只屬于基層的,上級某部門又簡單粗暴的讓派出所民警去與投訴人“電話溝通”,“求滿意”,而且是他投訴一次,我們就要“求一次”,當然,他和他的媳婦也是次次不滿意。
根據法律規定,一般的行政案件公安機關的辦案時限為一個月,經過上級批準可以再延長一個月,在當事人投訴的時候,這個案子并沒有超過辦案期限,也就是說,在投訴時,警察辦理此案的所有過程都不違法。但是,卻因當事人及其妻子的“不滿意”,即使民警在辦案沒有違法的情況下,派出所也被上級內部(注:非12345)在考核上狠狠的記錄了2筆“不滿意”。
可笑的是,這2筆不滿意剛剛被記錄完、扣完分,三名嫌疑人就被我們抓到了,在案件沒有超過2個月辦案時限的情況下,我們對3名嫌疑人裁決了拘留,并結合證據對先動手的男子也裁決了罰款。
好了,問題來了,派出所對打架的雙方依法裁決了處罰,既沒有違法,也沒有超時,更不存在人情案,只是因為一方當事人兩口子的多個投訴電話沒有讓他們“滿意”,而被記錄了兩次扣分考核。案件我處理完了,沒有違法,沒有超期,連12345也認定派出所工作“無責”,請問某個內部部門,那在案件處理的過程中,你給我扣的分,還能還給我嗎?難道內部的“創新”規定比法律還大嗎?
不過想想算了,畢竟小編算是幸運的:處罰了4人,沒有人挑撥他們因“被處罰‘不滿意’”再投訴,不然又將是4個或8個(還有家屬)不滿意的扣分項,又將是這個月又白干了。
還是那句話:一線的兄弟們如果想要多活幾年,一定要“能拘留的千萬別調解”
監督是為了更好的促進政府官員依法履職,是為了更好的促進工作。不知“變了味的監督(滿意率百分之百)”已經開始打擊基層民警工作積極性,并成為公安工作的絆腳石的時候,那位“創新”發明“滿意率”的科長、處長,你不該反思一下嗎——警察,干的就是得罪人的活,應該向法律負責,還是該向“滿意度”低頭?
每月都有兩份“滿意度”的通報,一份是被投訴“不滿意”但無責的通報,一份是被投訴“不滿意”但派出所民警通過“溝通”沒有達到其滿意的通報,兩份相互沖突的通報,放在一起看,更像一個笑話!
最好的防守就是進攻!想提高群眾“滿意率”,并不是甩鍋般的逼著派出所民警去“跪求巨嬰”,而是向基層一線傾斜警力、科技、財力、政策,激發一線民警的工作積極性和活力,最大可能的將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無論大案小案偵破并挽回損失。
這才是警察該干的活,這才是警察該有的樣子!
“滿意率”只考核派出所,只卡派出所的脖子,辦個案子,主持個正義,贏了案子,卻輸給了滿意度,有了這種自己人給的窩囊,就別問派出所民警為什么越逃越少了,也別問為什么越“創滿意”滿意率越低了!
關于“能拘留的千萬別調解”小編已經為大家講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