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人把財產轉移怎么辦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遇到這樣的情況,借給朋友的錢不回來,談要錢,各種借口拖延,打電話給對方不接,悄悄轉移財產,遇到欠款人把財產轉移怎么辦?
為保證其權利的實現,杜方惡意轉移財產等損害合同履行的行為,向法院申請對怠于履行或者惡意違約的債務人實施財產保全,以達到固定財產、保障履行的效果。
2020年初,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案件事實清楚。雙方已簽署和解書,被告已承認債務。原告無奈起訴后,被告不接法院電話,試圖通過逃避手段拒付錢款。
法院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凍結了被告名下銀行存款10余萬元。訴訟中財產保全完成后第二天,當法官再次給被告打電話的時候,此時被告接了法官電話,并表示自己的銀行賬戶被凍結影響了自己生活,會馬上還錢,希望原告解除對自己賬戶的保全。三天后,被告主動歸還原告的全部欠款,原告也將撤訴申請及解封申請交到了法院。至此,一起原本可能因被告故意躲避而可能被拖很久的案件,在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后一個星期內就圓滿審結。
如果是欠款人把財產轉移財在未成年人名下怎么處理?
有下列這些情形的,可以認定為執行標的財產是不屬于未成年人所有的財產,而是屬于被執行人及其家庭的共同財產:
1、被執行人從事經營活動,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賬戶存在與未成年人年齡、智力不相符的大額活動情況,且不能說明存款的合理來源和去向的。
2、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與其監護人存款高度混同,或者基本上由其監護人支配使用的。
如果大家面對可能會出現的債務官司,一定要提前申請財產保全,以便及時凍結對方的資產,這樣就可以有效避免了財產轉移。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債務人隱藏財產、無償為他人提供擔保的、無償或低價轉讓的、隱藏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的、進行高消費的,基本上就是惡意轉移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問:何為訴訟中財產保全?
答:訴訟中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作出判決之前,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執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問:訴訟中財產保全需要哪些材料?
答:訴訟中財產保全需要申請人提供財產保全申請及擔保,該擔保一般為有資質的保險公司出具的保函。
問:不知道財產線索可以申請么?
答:可以申請,法院可以通過網絡查控系統對被申請名下銀行存款進行查詢,如果要保全房屋等固定資產,還是需要財產線索。
問:訴訟中財產保全很貴么?
答:訴訟中財產保全收費,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即:1000元——10萬元×0.01+20。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即:超過10萬元×0.005+520。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問:訴訟中財產保全如果保全錯誤怎么辦?
答:訴訟中財產保全因為沒有經過法院裁判就對被申請人財產采取強制措施,若因申請人保全錯誤造成被申請人財產損失的,將由申請人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四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申請保全的財產系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關系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于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
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追加相應的擔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第二十二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擔保請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準許。被保全人請求對作為爭議標的的財產解除保全的,須經申請保全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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